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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绩效管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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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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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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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2006〕108号
机关各有关科室、委属各有关单位、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市建委关于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规定》已经7月24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建委关于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规定
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保证行政审批规范运行,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对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和行政服务等项目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收费等办事项目一律进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按市政务中心办件分类,分为即办件、承诺件、报批件、联办件、答复件等一站式办结。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建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各类办事项目明确受理条件、审批依据、收费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文件或口头形式设置额外条件。 三、政务窗口对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登记表》,出具《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因不齐或有误的,政务窗口应中止受理,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应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项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即办件的办理:政务窗口对不需要勘验现场或组织专家论证的申请项目,一般应做为即办件受理,当场予以办结。 以下项目为即办件: 1、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2、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五、承诺件的办理:政务窗口召集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下项目为承诺件: 1、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批; 4、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5、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 6、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8、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9、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类管线、杆线、广告牌、其他悬挂物申批; 10、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审批。 11、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淮登记备案; 1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六、联办件的办理:政务窗口召集联办部门或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下项目为联办件: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七、报批件的办理:政务窗口召集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初验,转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并负责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下项目为转报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施工许可;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初审;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 八、答复件的办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审核,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政务窗口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九、收费项目的办理:所有行政性、事业性和配套性收费一律由政务窗口依据收费标准按项目开具统一收费单据,由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建行收费服务窗口交款。政务窗口不准擅自减免(政策性减免除外),不准自收自存。 以下项目为政务窗口收费项目: 1、工程质量监督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道路挖掘修复费; 4、占道费。 十、申请人申请事项需要勘验现场的,政务窗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做出行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十一、申请人申请事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政务窗口组织专家论证后,依照程序做出行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申请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政务窗口组织听证后,依照程序做出行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十三、因勘验现场、组织专家论证或举行听证等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政务窗口出具《行政许可项目延长期限办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十四、委办公室、监察室、宣教法规科协同负责对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服务等各类办事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申请人投诉。投诉电话:6644267。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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