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组人〔2008〕31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2008]37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凡在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经济组织中,从事建筑学、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 申报条件和程序:
1、符合安徽省人事厅、建设厅《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可申报2008年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2、破格人员面试答辩。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再提交评委会评审。凡参加面试答辩者,请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面试地点报到、集中,到指定的考场进行面试答辩,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全市非国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审材料(含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实绩材料等)的真实性由所在单位及市建委、市人事局负全责。
4、凡需转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市建委、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5、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三、 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建委举办的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由市人事局举办的公共知识继续教育的学习,并达到所需的学时要求。2008年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条件人员,必须参加由省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
四、申报材料:
1、申报高级工程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申报中、初级职称填写2份(样表见皖人发[2004]81号文附件,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复印无效)。
2、各单位须填写《2008年申报非国有建设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1,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及电子版(Excel格式)。属推荐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填写《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3)。
3、《2008年申报非国有建设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用A3纸打印,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公章),申报高级职称一式25份,申报中、初级职称一式20份。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1份(并能显示每年度的考核结果)或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6、任现职后发表的代表性论文、著作(须提供刊物原件)或撰写的技术报告(须打印成册,并由单位及专家签署评价,加盖公章)。
7、近五年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或专业技术总结1篇(须打印成册),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8、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及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验盖章,并由审核人署名以示负责)。
9、根据本人完成业绩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比如: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手册记录(一般由建管处填写);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须有安全资格证(厅安全办发)。
10、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5张。
五、申报的时间和要求:
1、申报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材料申报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材料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20日前,所有申报材料由各单位统一集中报送至市建委组织人事科(市政府大楼五楼),逾期报送和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联系电话:6644327,联系人:刘浩。申报所需的表格等材料及相关文件可从淮南建设网下载,网址:/。
2、为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如实填写公示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3、在申报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将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在二年内不得申报,所有假证件,假材料等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