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行人、行车安全,
请有关单位对违章占用城市道路的所属设施,于2006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迁
移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产权单位负责。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