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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和验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06-07-18
各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建科[2006]76号文)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和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节能作为设计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若建筑外围护节能措施变更(外墙和屋面保温、外窗型式等),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审查。对于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为保证建筑使用后的质量安全,外墙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三、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加强节能材料的进场检验。生产厂家须提供外墙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坚持“样板引路”,保温系统粘贴强度复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五、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基层处理及各层间的检查验收,加强现场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保温层厚度等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工作,并及时完善检验批及隐蔽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对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单独组织验收,资料单独整理成册。凡节能措施和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和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七、凡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淮南市用户满意工程”和“舜耕杯”的评选;不推荐参加“安徽省用户满意工程”和“黄山杯”的评选。

    八、淮南市质监站将加大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的监督巡查力度,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和外门窗等)进行单项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予以整改。

    九、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将依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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