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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第一次质量专项巡查工程一览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18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及总监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结构形式、层数、面积

形象进度

1

居仁村小区D-1标段11#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
 
杨究初

合肥南巽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陈爱农

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建材地质勘察院

砖混、

六跃七
3616

一层

结构

2

居仁村B-1B-6#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厦湖北六建淮南分公司

季清明

合肥南巽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陈爱农

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建材地质勘察院

砖混、六跃七
2404

二层结构

3

九龙农民新村二标段C1

九龙岗镇人民政府

安徽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朱绍凯

淮南市众诚监理公司
陈勇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

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框架、六层
5226

 ①—25轴三层KJZ

2643轴四层KJZ

4

九龙农民新村A2#

九龙岗镇人民政府

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公司
 
高宗新

淮南市信监理公司
陶友金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

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砖混、六层
3090

六层墙体齐

5

河西村75#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朱小松

淮南市三友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中龙

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南地研工程勘察院

砖混、五跃六
2802

一层顶钢筋邦扎

6

河西村55#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朱小松

淮南市三友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中龙

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南地研工程勘察院

砖混、五跃六
2493

五层墙体砌筑

7

选煤村二期34#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
倪四清

淮南国汉监理公司  闫玉龙

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南地研工程勘察院

底框、五跃六
5600

一层结构

8

选煤村二期29#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
倪四清

淮南国汉监理公司  闫玉龙

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南地研工程勘察院

砖混、六跃七
2615

三层结构


 

违反建管法规行为及处理意见

序号

违法违规责任者

违法违规事实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

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

合肥南巽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居仁村小区D-1标段11#
1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建筑法》;
2
、模板安装与模板方案不符,现场支撑体系混乱,违反GB50204-20044.1.1条规定;
3
、楼梯施工缝位置留设不当,违反了GB50204-20027.4.3条规定;
 4
、后台砂浆搅拌无有效计量器具,不符合GB50203-20024.0.9条规定;
5
、建设单位将节能设计内容取消,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违反《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1、责令建设单位抓紧申办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责建设单位恢复节能设计内容,记C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责令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按“质量年”活动的要求对现场问题进行整改。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省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3]230号);

2、建设部《关于加强专项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3、《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05]57号)。

2

淮南矿业集团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厦湖北六建淮南分公司

合肥南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居仁村B-1,B-6#
1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建筑法》;
2
、模板支撑在悬挑板上,违反GB502044.11条规定;
3
、楼梯施工平台施工程序错误;4、建设单位将节能设计内容取消,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违反《关于新新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文)。

3

九龙岗镇人民政府

安徽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淮南市众诚监理公司

九龙农民新村一标段C1
1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建筑法》;
2
、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要求,违反GB50204-20024.1.1条规定;3、未使用有效计量器具,违反GB50204-20027.4.3条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