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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17
建市〔2007167
 
层转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公告(第659号)的通知
                                                      
全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建设部于2007年6月14日发布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以下称《技术公告》。省建设厅就贯彻《技术公告》内容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建科[2007]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十分重视并尽快了解和掌握《技术公告》内容,积极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要借此次对《技术公告》的宣传时机,进一步提高对建筑产品和建筑技术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努力促进我市建设行业技术水平的发展。
二、对建设部《技术公告》中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市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和检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有关单位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科技推广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109号令)和《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已实行推广应用认证制度,即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方可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已取得《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的外地市企业,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之前还必须到我委办理备案手续。
四、各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施工企业使用具有推广应用认证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并以此作为评选科技示范工程和优秀设计项目的依据。
五、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具体内容可在建设部网站或淮南建设网站查询。
(建设部网址:http//www.cin.gov.cn,淮南建设网址:http//www.jw.huainan.gov.cn)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推广应用  限制禁止使用  技术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建委,市建管处,市审图办。
淮南市建委办公室                2007917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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