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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25

                                                 建法〔200744

 

关于实行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首席代表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革完善我委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强化我委驻市政务中心窗口职能,经研究,决定在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政务窗口负责人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履职期限自任命窗口负责人起,到离任窗口负责人止。委发放首席代表证书予以确认。

二、对我委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建委名义全权履行行政审批权,具体权限包括:

(一)对无需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首席代表行使现场办理权,办理后报委相关部门备案。具体项目:

1、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2、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3、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6、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进淮登记备案

7、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淮登记备案

二、首席代表对下列行政审批事项行使受理审核权,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委审批。

1、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

2、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3、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林审批

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6、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审批

7、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8、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道路新建、扩建工程竣工5年以上或大修工程竣工3年以上)

9、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类管线、杆线、广告牌、其他悬挂物审批

10、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三、首席代表对下列需报省建设厅或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使受理权,并负责跟踪督办。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施工许可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初审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

8、一、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

9、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10、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道路新建、扩建工程竣工5年内或大修工程竣工3年内)

四、委政务窗口首席代表要高度负责,严格执行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在被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全面依法高效地履行首席代表职责。

五、委政务窗口首席代表要加强对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带头并督促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中心规章制度,服从市政务中心统一领导协调。

六、委政务窗口首席代表要带头并督促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委关于行政审批办事项目的有关规定,按流程操作,受理审批办事项目按受理须知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

七、机关各科室及委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委政务窗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支持首席代表履行审批权。要自觉接受首席代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审批环节的衔接,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准确高效。

八、首席代表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离岗时,由委分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副主任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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