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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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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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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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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2005〕57号
各县、区建委,毛集实验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淮南实际,经研究,制定《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检测试验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建筑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理实施日常管理;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理实施日常管理;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对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理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依法处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五条 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各类通报;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分B、C、D 三级。B级为一般不良记录,C级为应受处罚而未处罚的,D级为已受处罚的。 第七条 市建筑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记录。指定媒体为淮南建设网、淮南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等。 第八条 公布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违规事实、记录依据、不良记录等级、公布时限。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由原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批准,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业主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市监察、检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指定媒体公示六个月。 第十条 建设市场主体(除业主外)及从业人员有B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在指定媒体公示三个月,在公示期内又被记一次B级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市场主体(除业主外)及从业人员有C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在指定媒体公示六个月,自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新的业务。公示期内又被记一次C级不良行为记录,按D级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市场主体(除业主外)及从业人员有D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同时在指定媒体公示十二个月,自公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在本市建设市场承揽新的业务。 第十三条 对本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根据情节可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资格);对外地进淮企业及从业人员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通告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表一~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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