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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洞山饭店综合楼“11•2”、“11•27”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信息来源:
市建委
发布时间:
2006-07-26
建管〔2006〕5号
中建四局六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洞山饭店综合楼工程,于2005年11月2日9时因氧炔焰切割灼热熔渣掉到裙楼屋面拼塑板,引起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7750元,无人员伤亡。2005年11月27日15时,再次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主楼六层十几平方米房间内存放的水龙头包装箱着火,虽财产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但暴露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你单位内部已对8名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为促使你公司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
1、给予中建四局六公司通报批评;
2、给予项目经理李有年“B”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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