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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8.2”事故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8-06
建管安[2007]73号
 
各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2007年8月2日下午4时左右,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淮南市电信综合楼发生一起外脚手架局部整体坍塌安全事故。外脚手架由淮南市鑫安钢构架业有限公司分包。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07年8月2日下午4时左右,暴雨即将来临之前,狂风四起,淮南市电信综合楼西侧外脚手架出现晃动、倾斜,接着从三层拦腰坍塌(架体已搭高度18米左右)。架体晃动、倾斜时,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及时到现场,并采取疏散危险路段过路人员,封闭路口等应急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初步分析,该工程外脚手架整体刚度不足(架体开口处未按规定采取设置“之”字型横向斜撑及层层连墙等加强措施,局部漏设纵、横向扫地杆及剪刀撑,个别转角处漏设主立杆);连墙件数量不足,漏设较多;西侧脚手架临小区道路,架体外侧用竹笆板防护,加大了风荷载;再加之狂风暴雨天气,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责任分析
1、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放松对承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007年6月20日全市安全大检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7月3日隐患复查仍未整改;对大检查通报给予公司的处理未能引起重视; 8月2日上午市建委组织隐患排查活动督查时,隐患仍未整改);对正在开展的隐患排查活动措施不落实,造成脚手架方面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伟明未能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脚手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不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3、淮南市鑫安钢构架业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不能履行安全职责;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合肥南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王纪利,部分审查、审核与复查安全职责未履行。
四、处理意见
“8·2”脚手架坍塌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并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经研究,处理如下:
1、给予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C”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上网公示6个月,并且在公示期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给予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伟明“C”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上网公示6个月,并且在公示期内不得在我市担任新的工程项目经理)。
3、给予淮南市鑫安钢构架业有限公司暂扣资质证书3个月,责令对现有的分包项目全面整改(暂扣期内不得承接新的分包项目)。
4、合肥南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王纪利,已在大检查通报中给予的相应处理,此次不再处理,但应加强监理安全职责的履行。
五、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认真吸取“8·2”脚手架坍塌事故教训,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2、各单位应加强对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作业情况加强管理。
3、按照市建管处《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并按要求于8月和9月20日之前及时上报快报表。
 
 
二○○七年八月三日
 
抄报:省厅安全办,市建委、市安监局
抄送:凤台县建委及各区建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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