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本报讯 日前通过的《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厦门市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有效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条例》明确,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评估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应当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条例》要求,对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项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