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多项法规2月起施行
春节将至,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始施行,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房屋销售、建设审批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
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
在建设部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这四项分别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同时,办法还调整了资金征收的比例,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并对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办法从2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人都可举报生产安全隐患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罚则: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地方多项新规施行
上海出台空调安装规定
2月1日起,《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开始生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规范空调安装应受到的处罚。按照规定,违反安全使用义务者应受如下处罚: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城市雕塑未经审批将被拆除
2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开始生效。该办法明确提出,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重庆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
近期颁布的《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在2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二手房交易资金将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严禁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办法要求,二手房交易资金必须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中介机构通过现金方式或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交易成功后,资金直接转入卖方账户,中介机构不能从中支取现金。个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浙江省房屋销售明码标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的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同时,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哈尔滨出台两建设法规
2月1日起,《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在招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或者压价抢标的,通过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为隐瞒审计事实故意损毁相关资料等行为,将由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了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无偿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苏州农民工权益有保障市容有标准
2月1日起,苏州市同时施行两部有关建设领域的法规,分别是《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在《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苏州市内交通、水利、园林等其它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法出台后,苏州市新开工建设的承包企业如不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则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中,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新增加了城市道路、居住小区、城市照明三方面的内容。在城市道路方面,规定交通标志、标线应完整、清晰、醒目;路面出现坑凹、网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排水沟(管)和无障碍设施要完好畅通。居住小区里,禁止饲养家禽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重点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主要旅游景区等人流量相对集中的公共区域。
扬州完善市区供水节水管理
2月1日起,《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在供水方面,办法规定,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城市安全供水的紧急预案,确保在自然灾害、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时,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
办法还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在城市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量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避峰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海口安置房可报批为周转房
2月1日起,《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首次明确,剩余安置房可报批为周转房,政府鼓励被拆迁人拥有安置房的完全产权。被拆迁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基础上补交土地收益,所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完全产权。同时,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当年度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购买安置房享受的优惠面积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张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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