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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9

青海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本报讯 记者薛长福报道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保障住宅房屋业主的利益,青海省建设厅近日明确,从即日起,在全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相关验收规定已同步出台。

  按照规定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单位和已被选定的物业公司,也要一同参加验收。分户验收要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并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负责人签章确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必须抽查不低于15%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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