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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过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能退吗?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25

编辑同志:
  2007年3月,我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一套商品房,但当我打算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却发现这套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居住。为此,我多次找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退房。可是,房地产公司不同意,称该房是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过的,不会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我出示了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

  请问:我与房地产公司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我该怎么办?这套经过了验收却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我就不能退掉吗?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你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无法与开发商房地产公司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协调,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于你能否退掉这套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却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则应该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而定。

  国务院于1998年7月20日发布的《城市房屋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你最好尽快向法定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重新核验的结果是房屋的地基基础或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话,那么你可以完全不受原来验收结论的限制,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而且,房地产公司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你的损失;若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重新核验,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是一般质量问题,那么你就不能要求退房,但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质量约定或房地产公司向你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列明的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保修,而且,房地产公司还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责任,赔偿你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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