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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出台《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23
日前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从即日开始至4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不但对装修单位和人员作了严格要求,还规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南京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且相关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规定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有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施工人员也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的操作技能上岗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南京装饰装修管理条列》,不得私拆乱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装修人自行提供材料导致的除外。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可自愿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环境质量。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7.04.19 尹海峡 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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