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委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交纳1.5%;800以上至1500(含1500)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的,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后,按新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交纳。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后组织部门要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重新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并通知各党支部。 10、党员除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外,本人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应按月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和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4、每季度末20号至25号为各单位交纳党费的时间。 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费的管理 1、管理。党费由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2、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专人负责,由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 3、建立会计专帐,实行专帐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 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四、党费的使用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2、审批权限。党费开支由委党委书记审批,下拨基层单位的党费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 五、党费收缴后全部上缴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比例规定下拨后,建立专帐统一管理,并视情下拨基层单位,用于党员活动经费的补充。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费的使用范围进行活动,并要建立专帐。 六、完善党费交纳的各种手续,各党支部要将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记入台帐并妥善保存。 各党支部每年要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情况。 七、委组织部门和各单位党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为各单位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委组织部门每年一月份通报各单位的党费收缴情况。 九、本办法如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本办法由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