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性,了解和掌握外出和外来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表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现制定本制度。1、党员外出、探亲访友、考察学习或工作等,必须向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的理由。外出党员在3个月以下,由支部报党委备案,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党委要对党员外出的时间、地点、劳务或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掌握。2、因外出考察学习、工作或劳动,不能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应定期向支部做书面思想汇报。年终必须返回参加组织评议、考核。 3、外出党员必须按时主动缴纳党费。4、外出党员在外无论培训学习,还是参加其它活动等,都必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认真工作或劳动。5、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身份证明件的外来党员,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较多的且相对集中的,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外来的流动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