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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和文件---市建委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25

市建委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省、市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突出重点,严把“入口”关。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职工,经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目的,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及今后努力方向等,本人情况和政治历史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和政治历史情况。
第七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党支部根据申请入党人的表现,认真选拔,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拟定培养计划。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制定培训计划,利用业余党校等培训机构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等,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
每季度培养联系人要将所培养对象培养考察的情况和意见,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
党支部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工作或任务,引导他们为党积极工作。
第十条 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除按入党条件严格要求自己之外还要经常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便于党组织对本人的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所属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状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部门要深入各基层单位了解积极分子培养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党委(党总支)审查,可列为发展对象。
团组织推荐“团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应在确定为培养对象前完成。
第十三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及方式:应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支部范围内,采取公示、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应由党支部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及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按省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时间一般为7至10天,公示后要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须经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发展对象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的同时,党支部应指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自己约请时,不能约请亲属或其它支部的党员做自己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的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向党支部作出负责的报告。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入党介绍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帮助的,党支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要形成一套完整的预审材料,装入档案袋,写清目录,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党支部(党小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④谈话记录;⑤外调材料;⑥思想汇报;⑦培训情况;⑧团组织的推优表。
第十九条 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在定为发展对象前,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测试不及格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格按填写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上的项目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1、宣布大会开始。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指派其他支委)主持,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达到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应改期开会。
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在开会前,要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2、发展对象(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由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5、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对发展对象(申请人)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6、申请人个人表态。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进行大会表决时,入党申请人不必退出会场。
8、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宣读大会决议。
9、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审查。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认真整理支部决议及有关材料,审查无误后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要由组织委员严格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然后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在党委会研究之前,组织部门对所报的预备党员材料要进行审查,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做进一步考察。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谈话制度。在党委审批前对发展对象要进行谈话。
1、指派谈话人:党委委员或党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党委委托其他人。
2、谈话的内容: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的情况;了解其对目前形势的看法;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对缺点所持的态度;了解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
党委会上,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会逐一报告申请人的综合情况。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善等,经讨论后形成党委意见。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各党总支、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每年“七一”前夕进行,由单位党组织具体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入党介绍人要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第三十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由支部委员会把全面考察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向党支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期满时,个人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况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①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但本人愿意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的;②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在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组织教育后愿意改正的;③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的成绩,但思想作风上犯有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愿意改正错误的;④预备期间犯了错误但有深刻认识,并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⑤由于其它原因应该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预备党员的延长期满,仍有以下一种问题或一种问题以上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①严重违法违纪,品质恶劣;②入党动机不纯,有严重的个人主义;③思想、作风恶劣,在党内拨弄是非,搞不团结;④预备期间犯有错误又拒绝检讨和纠正;⑤思想觉悟低,又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内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介绍人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向党支部提出具体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4、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以及介绍人、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结合预备期的考察,按照党员标准,综合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在预备党员期满半个月内结束。
5、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及时上报党总支。
6、党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并形成总支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
7、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审查后报党委审批。
8、组织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支部。
9、党支部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全委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情况,各单位党组织每半年自查一次。委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委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党委组织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要重视对组织人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而慎重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淮南市建委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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