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委党委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决议、决定等,对全委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措施。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审批委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以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工作;讨论研究全委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4、决定委属单位的体制改革,机构设置、管理职能,人员编制等方案和实施意见。 5、研究审批委属单位的重大请示、报告等事项。 6、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研究,作出相应决定。 7、需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工作。 8、对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如涉及到委员本人及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讨论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每次会议的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决一、两个议题。 每次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除人事安排、案件处理外,应同时送达党委委员,以便委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会议作充分准备。 第四条 决定重大问题,应先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未到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方式上可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尤其是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对重要问题出现分歧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党委会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党委会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六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并按照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决定。如对党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委会议内部提出讨论,在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定相违悖的言行。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委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会议的决定不向外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向外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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