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失察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党[2001]45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失察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淮组字[2001]4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年二十八日
印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失察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组字[2001]45号
各县级以上单位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失察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 2001年12月17日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失察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失察追究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组织、个人。 二、失察追究内容 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要求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组织应予追究 1、不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搞成批突击发展入党的; 2、不坚持党员标准,以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的; 3、不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而吸收入党的; 4、对列为培养对象的没有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未经每半年一次考察、一年以上培养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对发展对象没有按要求进行政治审查或审查有问题而发展入党的; 6、不坚持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的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没有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或谈话中发现不符合入党条件而发展入党的; 7、发展没有经过公示,或虽经公示,未能严格按照皖组字[2000]35号文件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等进行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或党支部发展新党员不坚持发展程序,不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 9、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的时间而未及时审批的; 10、其他问题需要追究的。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党介绍人应予追究: 1、未准确掌握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相关情况,而采取不负责任态度的; 2、不能经常找被介绍人谈心,未对被介绍人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未能帮助被介绍人端正入党动机的; 3、已知被介绍人有不良反映,而故意隐瞒事实的; 4、没有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 5、没有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没有在志愿书中如实填写自己意见的; 6、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因介绍人放松对其教育、帮助,而导致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 7、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予以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诚实,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申请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隐情不报,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的问题而没有及时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的。 三、失察追究程序 1、失察追究决定作出后,由上一级党组织签发《发展党员失察追究通知书》,并同被追究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失察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组织; 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失察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总结教训,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内,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加强思想教育,帮助提高认识; 4、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 四、失察追究的权限、期限及组织处理 1、追究的权限:按党组织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追究的期限:期限一般为半年,从《发展党员失察追究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3、组织处理:党组织被追究的,在评比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入党介绍人被追究的,在评比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发展对象被追究的,二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重新申请入党;预备党员被追究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