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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和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25

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5]20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淮组字[2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淮组字[2005]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若干意见》(皖组字[2005]26号)文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
1、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应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杜绝口头推荐和私下打招呼等违规现象。建立空缺领导职位公开推荐选拔办法,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
2、完善考察方法,拓展考察范围。严格执行干部考察预告制,积极推行差额考察制。探索考察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有效方法,全面了解干部个人修养、日常交往、家庭生活、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积极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
3、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拟提任正县级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示;其他公示对象,除在其工作的地区或部门公示外,还应在干部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在公示期间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办理任何手续。
4、严格执行任前征求意见和任用投票表决制度。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任前公示的同时,征求市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坚持市委常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提拔、任用干部制度。对县(区)党政正职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实行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5、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工作通气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有涉及属于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调整配备意向的,须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气,经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实施民主推荐和考察。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淮组通字[2004]2号),各地、各单位在研究任用前需要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干部任免决定视为无效。
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6、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切实抓好《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贯彻落实中组部提出的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的五条措施和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的六条措施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注意总结推广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调查和剖析力度,并适时通报,以警示教育干部。
7、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下级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8、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特别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暂行规定》(组通字[2003]28号)要求,对会议组织情况,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表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等内容,逐项如实记录,推进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度的落实。
9、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外部协调机制。加强与执纪执法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听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大对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治理力度
10、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做好“12380”电话举报的受理工作,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建立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逐步形成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需要,适时向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
11、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力,造成干部“带病上岗”或“带病提拔”的,要对其选拔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调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纠正情况及时进行督察。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买官卖官、搞贿选的,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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