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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25

关于转发市委《关于印发(淮南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党[2003]15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印发(淮南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发[20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党政领导干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发 [2003] 9号

凤台县委、各区委、各县级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淮南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淮南市委
2003年5月9日

 

 

 

淮南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领导干部职务能上能下,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向市委请求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的一种自责行为,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引咎辞职:
(一) 领导班子考察时,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
(二) 连续三年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为较差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三) 班子严重不团结,单位思想混乱、管理无序,并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 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五) 单位在行政管理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严重,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
(六) 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七) 自身要求不严,发生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在待岗或处分期间没有明显改进的;
(九) 不宜继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引咎辞职的程序为:
1、干部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组织部门调查核实;
3、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4、市委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同干部本人谈话;
5、任免机关批复。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个人提出引咎辞职,在任免机关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条 责令辞职是指组织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引咎辞职而不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按干部管理规定免去现职。
第九条 责令辞职的程序为:
1、组织部门考核、核实;
2、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市委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其引咎辞职;
4、干部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5、任免机关批复。
第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新的岗位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提拔任用。
第十二条 县区委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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