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党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把好干部选任“入口关”,提高干部选任质量,建立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提拔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干部,除依法任命和按照有关法规、章程选举产生的外,均实行试用期制。 二、试用干部的职责待遇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各项职责,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工作不得变动。如失职、渎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免去其试用职务。 三、试用干部转任的考核程序 1、试用期满后,试用干部对试用期间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写出书面小结。 2、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提出能否转任的意见,报委组织人事部门。 3、组织考核。考核方法为:个人述职;按照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转任或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用职务的意见。 4、提交委党委会讨论,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正式任职或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用职务的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按上述程序决定任职或免去试用职务。 5、正式任职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之日算起。免去试用职务的,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确定待遇。 四、委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选拔任用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淮南市建委委员会 200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