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拔任用委管干部实行党委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的规定
建党[2003]15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关于市委党委会议提拔、任用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党委会讨论决定提拔任用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以下简称“票决制”)。 第三条 实行票决制的范围 1、提拔担任委机关副科长、科长、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拟任人选; 2、提拔担任委属副县级单位正科级职务的拟任人选(不含股份制企业行政职务人选); 3、提拔担任委属正科级单位副科级、正科级职务的拟任人选; 4、平级转任委属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拟任人选。 第四条 实行“票决制”的程序: 1、党委会听取委组织人事部门关于拟任职务人选的提名、民主推荐、考察、公示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汇报; 2、与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3、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决定是否投票表决; 4、由委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当场计票; 5、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第五条 实行票决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在党委会集体讨论任用干部时,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票决”; 2、未到会成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3、“票决”时,与会成员只能在“票决”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选择其中一种意见; 4、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必须是应到成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5、经会议“票决”未通过的拟任人选,经委组织人事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并考察后,可再次提交会议“票决”,仍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作为同一职位人选; 6、不搞临时动议。“票决”表中不得另选他人。会上没有形成任职决定的,其空额职位由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重新考察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票决”; 7、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凡讨论决定同与会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提拔任用事项,有关与会成员要主动申报并回避; 8、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泄露干部讨论和“票决”的有关情况,违者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委属单位党组织提拔任用干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市建委党委会议提拔任用干部票决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报:市委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发: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市建委党委会议提拔任用干部票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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