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的意见
建党[1997]50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为了加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干部监督、保护、审查、管理的职能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和国家法律规范自身行为,正确行使职权,特制定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定。 一、对向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要求作出书面回复。 二、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组织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委组织人事部门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三、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委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委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纪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四、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五、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六、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 七、委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八、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级领导干部。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报:市委组织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