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市建委党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党[1998]46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市建委党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报:市委组织部
市建党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 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委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警、自励、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良好作风,根据市委组织部淮组字[1998]59号文件精神,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诫勉是教育管理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诫勉制度是指对某些思想作风或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诫勉制度,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五条 全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消极对待党中央、省、市委及上级组织指示、决定,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者。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在班子内闹不团结,我行我素,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脱离群众,工作不扎实,作风漂浮,有追逐名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者。 4、选拔使用干部中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不能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纪律,封官许愿,造成用人失误者。 5、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思想意识差,思想作风道德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不能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责任,因个人主观原因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造成工作较大失误者。 7、在年底或届中,换届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达到或超过四分之一者。 8、组织上认为其它需要诫勉问题。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按照干部管理取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凡确定为诫勉对象的,由党组织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说明诫勉事由,送交〈诫勉通知〉,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订措施,吸取教育,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了解被诫勉干部的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八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经认真考察后,提出意见,报党组织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经教育仍无转变的,给予降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提前解除诫勉。 第十条 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诫勉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工作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具体事宜的处理承办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诫勉通知(格式)
同志:
按照市建委党委建党字[1998]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诫勉(诫勉时间为一年)。希望能够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改正措施,吸取教训,振奋精神,努力工作,诫勉期满后,请对个人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总结,并书面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解除诫勉通知(格式)
同志:
我委于 年 月 日对你进行诫勉,根据你在诫勉期间的表现,经研究予以解除诫勉。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解除诫勉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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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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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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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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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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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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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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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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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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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诫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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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期间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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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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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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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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