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南市建委党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办法
(建党[1999]2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公认原则,更加紧密的结合,进一步扩大干部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群众参与的广度、社会监督的力度和任前考察的深度,提高干部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避免选人用人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群众公认原则; 4、注重实绩原则; 第三条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有关程序拟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前,由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示。 第四条 公示主要内容是拟提拔干部的姓名、性别、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采取书面公示的方法。 第六条 公示期限定为7天。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函等多种形式向建委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公示结束后,委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于报真实姓名的来电、来信和来人反映的问题或匿名电话、信件反映实质问题的,认真进行处理。对提供可查线索的重要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反映,但查无实据,或查无问题的,提交委党委会议研究任命。凡核实有问题的,视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任免、暂缓任用或取消任职资格等处理;性质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反映情况真实的,通过一定方法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故意诬陷,借机打击报复公示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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