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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和文件---市建委党委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25

市建委党委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建党[2003]02号)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干部“下”的渠道,使干部队伍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对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干部“下”的标准,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健全干部能下能上、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全市城市建设和全委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认定标准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不具备本职岗位基本素质的领导干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2、在重大政治斗争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同错误思想行为作斗争,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参与、支持迷信、邪教、赌博等活动,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不积极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学习,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邓小平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低,在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中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为较差等次的。
5、对班子集体决策拖延不办,执行有偏差,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触发事端,激化矛盾,给全局或整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好,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班子成员间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上级组织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的。
7、判断问题和决策能力低,对重大问题不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对重大问题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给工作带来较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8、缺乏解决复杂问题的实际能力和领导经验,不善于组织协调,不注意工作和领导艺术,政策、文字水平较低等,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9、因主观原因完不成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按有关规定被列为末位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被列为末位干部的。
10、任(聘)期内,因主观原因未能改变后进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11、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出现较大规模越级上访或到上级机关有不当滋事活动等)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力,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被再次否决的。
12、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应做党政领导工作的。
13、群众公认度差,在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末及平时考察民主评议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均超过20%,经组织考察,确有不称职表现的。
14、考察谈话中,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
1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6、事业心和责任感差,因工作漂浮,导致单位部门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17、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公布任职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报到期限内不到任的。
18、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19、诫勉期间出现问题或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的。
20、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坚持任人唯贤,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封官许愿,跑官要官,经查证属实的。
21、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上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甚至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或做出其他与其领导干部身份很不相符的事情,在群众中反映较大的。
22、党性观念不强,民主作风差,搞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23、五年内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两次以上的,或犯其他错误、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免职的。
24、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现职岗位职责,在一年中累计半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5、出现其他问题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认定程序
认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坚持严格考察和考核,注重工作实绩,注重走群众路线,注重社会公论。原则上在年度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进行。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严格考核。党组织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岗位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全面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自查上报。各单位党组织根据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认真搞好自查,对有不胜任现职表现的领导干部,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告党委。
(三)调查核实。根据单位上报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党委会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胜任现职的认定。
(四)实施调整。对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上报调整建议,报委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四、调整办法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根据干部存在问题的轻重,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交流、降职、改任、待岗、离岗培训、带职竞争、病休或引咎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措施予以调整。干部调整后,按新任职务和调整岗位确定工资及相关待遇。
(一)交流。对本人能力、特点不适合现职岗位的,交流到适合本人能力、特点的岗位,或交流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任职。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做党政领导工作的专业型干部,可交流到专业技术部门任职或安排到能够发挥特长的岗位。
改任。对缺乏组织领导能力,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改任。对缺乏组织领导能力,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离岗培训。对担任领导现职经验不够,困难较多,但素质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可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原标准执行,培训后根据新安排的职务确定。
(四)带职竞争。对确认为不胜任现职需重新公开竞争上岗的,可带职参加竞争上岗,竞争下岗的免去现任职务,视情安排。
(五)病休。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暂时离职休养,离岗期间免去其现任职务,保留原级别待遇。
(六)待岗。对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近期又没有合适领导职位或非领导职位可以安排的干部,视情况可以先免职在原单位待岗。待岗期间暂保留级别待遇,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由党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者待岗休息。待岗期满后,由组织根据其表现情况做出适当安排,可以比照原职级安排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可以在下一个职务层次安排,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经组织认定不适合担任现职,尚不够免职、撤职的,可由干部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引咎辞去现任职务,也可由组织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原主管部门免去现职或依法罢免领导职务。
(八)降职。对领导水平和能力不胜任所在职级领导职务的,免去现职,安排相应职务。
(九)免职。对政治素质不高,作风不正,完不成工作目标任务,有多方面不胜任现职表现,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予以免职,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新任职务确定有关待遇。
(十)辞退。对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五、组织领导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委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一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和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干部交流、待岗、试用制、任期制、聘任制等有利于领导干部能下的各项制度。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和跟踪考察制度,通过谈话、走访、谈心等形式,做好被调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正视不足,放下包袱,树立信心,轻装前进。对工作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被调整干部,可重新提拔使用。三要从有利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严格把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使被调整的干部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其长。
委属各单位、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和调整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00三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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