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建委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党[2002]08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淮南市建委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元月二十八日
报:市委组织部
淮南市建委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 依法办事的原则。 (六) 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全委副县级以上干部由委党委协助市委管理,委机关正、副科级干部和所属机构,党政班子成员,正科级干部由委党委管理。其它干部由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全委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使用
第五条 选拔提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 热爱本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于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二)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 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 提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五) 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 提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七) 身体健康; (八)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任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民主推荐原则。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 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 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 由同级党组织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 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推荐情况。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任用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总支、支部)对干部考察任用负总责,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党委(总支、支部)在研究确定选拔考察人选时,一般应多于拟任人数。同时应派出由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要成员的两人以上的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拟订考察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 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 由考察组向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总支、支部)报告。 第十一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党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以党委(总支、支部)应到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 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四条 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本级党组织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养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干部担负的不同职责和特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类培训制度。培训的重点是抓好履行岗位职责的适应性培训。除上级调学外,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0天。培训一般采用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及相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等培训,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意识、市场意识、群众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和党的宗旨意识,保持坚韧不拔、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良好精神状态,全心全意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年考察调整一次。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培养目标后,应创造条件加强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对条件成熟的可安排到助理岗位上锻炼。干部职位空缺时,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物色人选。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制度。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考核记录;年度考核每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成绩考核为基础。考核工作由党组织派出考核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熟悉业务,工作态度尚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职。 考核要严格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本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2%。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要程序是: (一) 被考核人写出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组织群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验; (二) 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成绩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价意见; (三) 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评价意见进行审核; (四) 党组织研究、确定考核意见; (五)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存入干部档案,做为干部晋升、晋级、降职、降级依据。各级党组织和负责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单位领导成员。单位领导成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交流可以在单位之间,上下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委属单位之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总支、支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辞职降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辞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组织,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辞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适合的职务。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总支、支部)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 不准临时会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总支、支部)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 不准泄密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活动; (九)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 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着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 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检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 下属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党组织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原委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淮南市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