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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建委文件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25

第一章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委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淮检会[2003]01号)

第二章 淮南市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规定(试行)(淮检会[2004]02号)

第三章 市建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实施意见(建党[2005]34号)

第四章 市建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五章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建党[2000]11号

第六章 市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 建党[2000]43号

第七章 关于印发《市建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党[2004]20号

第八章 淮南市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建党[2001]17号

第九章 转发中发[2003]1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建纪[2004]1号

第十章 转发《关于重申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有关程序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建纪[2005]7号

第十一章 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计财[2005]56号

第十二章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的决定建党[2002]01号

第十三章 中共淮南市建委关于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的意见 建党[2003]18号

第十四章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建纪[2005]8号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委系统共同开展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淮检会[2003]0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检察院、市院各部门、各县区建委、市建委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和建委系统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促进建委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有效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经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建委共同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全市检察机关和建委系统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效果,市检察院与建委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共同开展预防活动中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小组由双方单位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指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议双方商定,可随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建委监察室和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和日常协调、联系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和建委系统参照前款规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员制度,对共同开展的预防活动进行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检察机关与建委系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建委系统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以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要及时向有关检查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查处建委系统中的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也要向建委系统通报,并积极向建委系统推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方法和有益经验,协助、指导、促进建委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建委的职务犯罪案件
全市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办建委系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建委系统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办理。检察机关在收到涉及建委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后,经审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建委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对查办的建委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决定起诉、不起诉或作撤案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建委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建委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积极帮助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对于涉嫌犯罪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建委系统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全市检察机关和建委系统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建委系统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研究,并结合自身队伍建设、业务发展、体制完善等情况,深入研究预防对策;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建委系统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为建委系统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供依据。建委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调研和对策研究活动中,需要检察机关协助的,有关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犯罪调研和对策研究活动中,需要建委系统配合的,建委系统有关单位也要积极协助。针对一个时期建委系统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呈现出的共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建委系统可以组织双方专门人员,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进行调查分析,努力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建委系统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
四、健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建委系统要严格履行《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别要加强对易发职务犯罪的人员、岗位和环节的监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建委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检察机关在查办建委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建委系统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建委系统对检察建议要依法认真研究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检察机关和建委上级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因未依法及时落实检察建议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建委系统要大力宣传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危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共同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委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促进建委系统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法制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建委系统的需要,检察机关可就建委系统在公力活动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开办法律讲座和提供咨询服务。

附: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建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报:省院、省建设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内司委、市政法委、市纪委
送:市监察局、市政协
附件: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
组  长:李元辉   市检察院副院长
副组长:范德喜   市建委副主任
程  昆   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杨清安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李援朝   市建委纪委书记
成  员:赵秀环   市建委监察室主任
陈朝华   市建委办公室主任
苏玉波   市建管处主任
疏友斌   市园林处主任
何双全   市政管理处主任
左顺朋   市龙湖公园主任
胡晓勇   市抗震办主任
龙  洋   市定额站站长
范  斌   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汪国春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援朝   市建委纪委书记
副主任:赵秀环   市建委监察室主任
汪国春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
成  员:刘传扬   市建委计财科科长
罗永春   市建委宣教法规科科长

淮南市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规定(试行)
(淮检会[2004]02号)

第一条 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督促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廉洁准入制度。
廉洁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欺诈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建设、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和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洁准入,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准予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中介方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承揽工程,从事不正当竞争;发包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确保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发包活动的廉洁性。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进入建设工程程序的同时,均应实行廉洁承诺,不得实施行贿、受贿行为,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犯行贿罪或其他职务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承包活动,并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个人三年内不得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限制或取消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利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除中标无效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或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
(二)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被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查实有二次行贿事实或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单位一年不得参与承包活动,个人一年不得执业。
(三)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罚外,取消施工企业二至三年进入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参与承包活动的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二至三年不得执业,直至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的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研究对策,移送线索,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情况,形成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机制。
第十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予以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同时向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档案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以及根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应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做出限制或不准进入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应当向参与上述承包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的检察机关查询有关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的记录,依照本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洁准入审核,严格执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或限制进入本市建设领域的决定,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市建设领域从事承包活动。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因行贿而不准或限制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确有悔改表现或检举立功表现的,可给予警告、戒勉,或发出检察建议、监察建议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可准予重新进入本市工程建设领域。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廉洁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洁准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市建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5]34号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市建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建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强建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市建委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市建委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建委工作的实际,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城市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着力解决有损政府形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建立和谐建委、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效率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将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之中,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2、坚持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立足建委机关,着眼全系统,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安排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重点抓好2005年至2007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坚持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建委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在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上的改革创新与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改革创新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4、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总结建委多年来积累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已取得的成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05年至2007年,形成具有市建委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的雏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到2010年,建成惩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各项工作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并不断努力,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促进建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建委机关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能,使反腐倡廉工作与城市建设工作良性互动,协调并进,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市建委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
1、把反腐倡廉理论纳入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2、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必要的廉政培训。2005年,制定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培训规划。2006年至2007年,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
3、加强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2006年,制定加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意见。2007年,深入开展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4、强化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教育意识。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给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或做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人员
各党委、总支、支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具有干部人事权、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人员,面向全体党员和干部。
1、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后续活动中。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举办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演讲,2006年,开展“廉洁执法、永葆先进”主题教育活动。2007年,开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主题教育活动。
2、加强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继续定期开展“双先”表彰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彰显反腐倡廉先进典型事迹,发挥示范教育作用。适时剖析一些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分层次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理想信念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艰苦奋斗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4、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三)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
1、充分发挥市建委思想政治工作协会作用。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
2、引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3、开展建委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006年上半年,抓好建委廉政文化建设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建委廉政文化示范点。2007年,总结经验,推进建委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保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反对腐败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2005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习考勤制度、学习档案制度、个人自学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学习检查制度和学习考核制度。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6年,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中央和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党委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传达或互通情况;凡属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大宗开支等,党委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3、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坚持每半年对各级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一次,对不能落实责任制的或存在问题的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4、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金上缴登记、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制度。
(二)建立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

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完善领导干部的选举、选拔制
事业单位领导部分职位可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增加公开竞争职位并扩大范围。
2、完善民主推荐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完善干部考察、任用和考核制度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负责地了解、核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追究制。
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4、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实行有审批权部门的公务员定期岗位轮换制,推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重点主要是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在同一重要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交流或者轮岗。推行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跨单位、跨行业交流任职制度。
5、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
探索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期制。
建立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6、健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提拔使用力度,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先进典型优先提拔,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
健全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和奖励制度。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增资机制、养老保障制度。实行统一的岗位。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三)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
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界定许可和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压缩行政许可审批环节,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扩大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的范围,完善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工作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审批,完善联合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构建网上审批系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先进的技术平台。
加强对行政许可和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事务行政公开、行政许可证、公务回避、职能分离、审批时效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四)完善有形建设市场
完善有形建设市场。扩大建设工程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按照“无标底”招投标原则,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充实健全专家库,加强项目经理和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淮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建设。开展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实施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等制度。推进小型工程有形市场建设。
(五)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加快中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面脱钩,理顺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监督中的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促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和备案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
(六)完善财政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规范编制程序。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评审机制。行政机关要致力于贯彻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有效性。
(七)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①完善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工作责任。
②全面升级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积极推动网站应用,全面推动电子政务。提高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服务的水平。
③继续推行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把首办责任制渗透到建委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行政效能。2005年,进行调研,总结经验。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八)建立健全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2005年至2006年要建立健全机关大额资金审批分配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公开制度及各项日常管理等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规范政府采购申请、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从2005年起,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实行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出国留学报告备案制度。建立新提拔和调整领导岗位的科以上领导干部要报告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领导干部的述职,必须将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节假日、重大工程招投标等重要时机,要对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式的教育。落实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就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本人的廉政从政行为,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到2010年,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
2、落实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评议和考核。2005年,继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有关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过程中应末位发言。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2006年至2007年,继续完善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实施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上级领导机关每年必须对下级主要领导考核一次。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达三分之一以上,且经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应引咎辞职。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到2010年,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和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3、大力推进“阳光工程”。2005年至2007年,要以决策权、人事权、财政权、审批(许可)权、办事权、监督权为重点,以公开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上述“六权”的内容、程序、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建立公开的领导机制、责任机制、人员经费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充分运用诫勉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追究不公开、假公开主要责任者的责任,保障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
4、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从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探索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深入考察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项,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到2010年,建立起完善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
5、加强对财物管理权的监督。2005年,继续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部门预算、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2006年,建立完善大额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固定资产和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完善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等事项的有关手续,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防止物资管理部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事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规范企事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开展企事业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抓好企事业专项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事业党组织和职工民主管理建设。
(三)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6、积极探索发挥党内监督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委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委和纪委要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2006年,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保障党员听取党的重要会议内容和精神,以及听取党组织决议、决定、通报的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员自由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支持和保护党员正确行使对党内事务的建议权和批评权以及检举、控告和罢免权,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申辩权、申诉权。2007年,探索并建立党委委员联名可向全委会提出议案的制度。到2010年,党内各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加规范有效。
7、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从2005年起,纪委要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听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监督有关规定,处理好群众对纪检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确保依纪依法办案。到2010年,充分发挥执纪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机制。
8、加强行政监察。继续强化对职能部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法纪督查。强化责任追究。2006年至2007年,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清理违法建筑等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重点抓好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的落实和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的完善。到2010年,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察机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督。
9、加强审计监督。2005年,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着重做好拟提拔或转岗、轮岗的干部、掌管人财物权力的干部及有重要案件线索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做到对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逢离必审,企事业领导人员先审后离,对科、处级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审计工作要走向规范化,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拓展绩效审计,扩大审计范围,突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开展对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政府收费、政府基金、专项资金、国有企业改制及经济案件等方面的专项审计。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侧重预算支出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2007年,强化审计能力建设,把加强和改进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落实到每个审计项目、每个审计组。加强审计调查,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审计监督机制,审计监督成为重要的监督方式,渗透到政府施政的各个环节,各项审计得到有效落实。
五、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一)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1、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非法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2005年结合按照上级部署,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对搞非组织活动的从严处理;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的案件,特别是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以打麻将赌博等方式变相贿赂、变相敛财等案件;严肃查办党政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到2010年,领导干部滥用权力、非法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正确履行职责,廉洁高效行政成为领导干部的内在道德要求。
2、查办重点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等重点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和管理活动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查处,做好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查办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五种行为。2005年至2007年,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对“跑官要官”的,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4、坚决纠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企业改制中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坚决执行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认真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政风评议和“行风热线”活动。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1、查办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各个环节的程序,完善证据的提取规定和使用,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和程序,使用“两规”或“两指”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进一步合理配置办案权力,强化办案环节的相互制约。依纪依法维护和保障调查对象、受纪律处分党员合法权益。
2、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坚决执行和落实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等有关处理办法。坚持“一案双查”,查违纪与查领导责任相结合,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腐败分子,限制其消费,禁止出境。
3、健全信访工作制度。2005年,健全信访件回馈等制度,既要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又要鉴别分析,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诬告和打击报复的案件,对被诬告者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006年至2007年,建立领导包案办理机制,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或因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到2010年,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在案件查办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4、严格执行党纪法纪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继续定期对处分决定和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处分决定和处罚落实不到位或有偏差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不执行处分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查找体制制度机制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行查案“双报告”制度,在写出案件调查报告的同时,还要写出案件分析报告,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反馈工作,完善监察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制度。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监察部门反馈纠错整改、建章立制的情况。要探索建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的纠错机制,对于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六、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级党委、行政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组织和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精心部署。各单位要成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纪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纪委组织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
各级纪委要按照中央部署和党委的要求,提出每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纪委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召开的纪委会上对落实工作进行部署,用书面形式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明确完成任务的具体目标和时限。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根据本《具体意见》中明确的工作项目和完成时限,进一步分解细化、层层落实、扎实推进、高效完成。
(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建立督查机制,各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向建委提交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专题报告。纪委要对各单位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每年提出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建立各单位联络员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惩防体系落实情况。建立工作成效测评机制和测评指标体系,每年对各级各部门推进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对考核不达标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或作出说明。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消极懈怠或不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重要情况不及时向党委或纪委报告等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市建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导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贪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的,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第八十五条处理。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五条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如有相应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处分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防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有关部门(科室)干部。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适用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的其他干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淮南市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建党[2000]11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我委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担负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委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委纪委、监察、组织、工会、宣传教育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一次委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纪委,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委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
二、明确职责
    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职责范围内容,党风廉政状况,根据班子分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听取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要亲自抓。
    委及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每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负责,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汇报。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都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规范各项制度。各级纪委、监察室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格考核
1、考核工作的原则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2)委党委负责对委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对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组织地进行。
    2、考核的方法
    具体考核工作由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实施,每半年一次。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考核情况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纳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并做为对干部调整、业务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制定目标和措施,年底前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目标、措施和总结报告委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委每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有关部门。
  考核采取听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需要重点考核的单位由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3、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是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它情况。
  4、考核结果与奖惩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视情况对其诫勉,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认真督查
  委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组织委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参加,每年检查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参加本单位或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走访调查了解等方式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巡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委纪委和监察室要认真完成厅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做好查办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责任制追究的各项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应该追究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
  2、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市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

建党[2000]43号

一、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央、省、市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组织处理,包括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四种类型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干部责令作出检查。
(1)对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者应该制定实施办法不制定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3)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4)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职。
(3)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出现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4)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规划、建管、城建、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致使本规定第4条、第5条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同时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八、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市建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通知

建党[2004]20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市建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狠抓落实,推进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市建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建委职能和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特制定《市建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一、党委书记职责
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主持抓好委党委领导班子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主持抓好委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委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市委、市纪委。
3、严格教育、管理和督促检查委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委管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党委副书记、主任职责
对全委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委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主持抓好委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主持抓好委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市委、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委党委,并协助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3、严格教育、管理机关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其廉洁从政,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方面方针政策,调配使用好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把好计划财务关。
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主持抓好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建设行政审批项目。
三、分管建设市场副主任职责
对分管科室和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和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严格执行建设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开发有关法规政策,督促分管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发现建设市场和分管的单位部门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委党委,并协助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四、分管建筑管理副主任职责
对分管科室和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和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严格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分管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督促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督促建筑管理部门认真抓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委党委,并协助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3、协助主任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持抓好全委政务、事务公开工作。
五、分管城市建设副主任职责
对分管科室和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和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严格执行有关城市建设法规政策。督促分管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督促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对分管单位建设维护工程预决算、设备购置严格把关,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发现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及时报委党委,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纪委书记职责
1、主持抓好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主持抓好委管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负责对委属单位和全委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党委,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委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委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5、负责督查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七、工会主席职责
1、主持抓好全委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监督检查全委工会干部廉洁从政,对全委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督促检查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3、主持抓好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监督检查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对委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严格贯彻执行《工会法》,督促检查委基层工会费用收支使用情况,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报委党委,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总工程师职责
1、负责抓好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主持抓好全委技术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报告委党委,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九、委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职责
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主持抓好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主持抓好党委(总支、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党委、委纪委。
3、严格教育、管理和督促检查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的党政干部、业务技术干部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本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委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职责
对本单位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直接管理的行政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主持抓好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主持抓好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委党委、委纪委、委监察室,并协助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3、严格教育、管理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其廉洁从政。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4、严格贯彻执行市委、市纪委和建委党委有关党风廉政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财务审批关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淮南市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建党[2001]17号

  按照中央、省、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市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市建委党委的领导下,及时分析,研究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遇到重大问题,向党委提出建议。 
二、听取委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就加强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三、就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提出年度分解意见,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对全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六、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全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党委和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淮南市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委党委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全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全面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初步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时参考。
三、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承办对委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有关科室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与有关科室一起,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为差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
六、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督促委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转发中发[2003]1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建纪[2004]1号

委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中发[2003]1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依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工作的同时,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关于重申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有关程序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建纪[2005]7号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淮纪发[2005]14号《关于重申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有关程序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并按《通知》重申的六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重申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有关程序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各县以上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组织人事科(处):
最近,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市人事局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2002年1月以来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表明,全市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落实对受处分人员的各项政策规定,但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受处分人受处分后应该执行的处分决定归档、年度考核、职务及工资升降等没有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性,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有关程序,加大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力度,现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皖纪发[2002]19号),根据分工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给予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向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宣布或者送达。委托有关机关宣布或者送达的,被委托的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负责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宣布或者送达,并将执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作出决定的委托机关。
三、给予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于结案后十日内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归入本人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四、纪检监察机关送达处分决定及处分决定执行通知书必须建立登记、签收制度。执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职务、工资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对因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处分决定不落实的,要依据党纪政纪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五、受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办案机关决定责令退赔或者没收追缴的,所在单位必须积极协助;所取得的非经济利益由相关单位负责取消或者纠正,并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本机关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逐件逐人自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行为,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实处。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计财[2005]56号

建委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已经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建委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财务操作,明确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费用报销审批
一、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资料费和职工培训费等支出。
二、建委机关各科室办公用品的购买应于月初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科室购买计划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主任审批。
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并按照标准严格控制。办公室应建立有关的台帐,登记各种办公用品的购买和领用情况。
四、各科室报销除办公用品以外的费用时,必须出具由分管领导安排的批示意见;其中,重要书籍类的资料交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登记造册。
五、报销审批程序和要求
1、经办人员根据有关的发票单据及附件及时填制报销凭证。对有关的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单据张数等必须经核对后如实填写。
2、科室负责人审核,主要审核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
3、到财务部门将有关单据交会计人员审核,主要审核其有关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有关费用标准、计划的执行情况。
4、报财务主管人员审批,主要审核其有无资金来源及支出渠道等。
5、报主任审批。
6、最后,到财务部门交由会计人员报帐。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
六、建委机关差旅费包括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和邮电通讯等其他费用。
七、建委机关差旅费报销根据出差地区不同,采取实报实销与定额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八、职工出差,须先行确定地点、任务,天数、人数及费用预算,报领导批准。
九、差旅费报销标准以“淮南市财政局淮财行[97]05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通知’”为准。
十、鉴于差旅开支标准中住宿费限额标准已与实际不符,原则上第一天住宿费用可适当给予放宽,按不同级别增加一倍。
十一、职工外地出差发生的宴请费,应于出差前申请,特殊情况应按审批权限事先口头请示,回单位后补办手续。出差发生宴请的扣除陪宴人员宴请当日一半的出差补助。
十二、职工出差发生的邮电通讯费、文印费,信用卡异地提现手续等杂费支出按发票据实报销。
十三、职工在本市内(除凤台、潘集)公出办事,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十四、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若申请出差宴请费的,还应同时附上“招待费审批单”,经出差人员所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财务本部审批。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十五、出差人员返程后,应在七日内到财务本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招待费支出
十六、业务招待费包括:招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费用;宴请客人(包括工作餐)的用餐、食品、酒水等费用。
十七、建委机关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及费用控制。
十八、建委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宴请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办理。
1、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2、从严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宴请标准;
3、必须事先填写招待费审批单,并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4、凡违反上述原则,未事先申请或突破申请标准的宴请,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19、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2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的决定

建党[2002]01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城市建设发展环境,巩固政风评议成果,经委党委研究通过,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政风建设是党风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风建设如何,直接反映党风的好坏。当前,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我们党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政风建设,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迫切需要。
2、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是努力实现党的根本宗旨的需要,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千锤百炼,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原因。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准确及时地体现群众的期望,代表人民的意愿。
3、加强改进政风建设,是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确立,尤其是面临WTO规则带给我们的新机遇,新挑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软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好的建设环境,就是一个城市的形象、资源和效益。而要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就要有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职能队伍。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就是要求我们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运行效率。尤其要更新服务观念,摒弃陈旧思想,以规范的服务、快捷的运行效率,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4、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是进一步规范政务、行政行为,树立政府形象的需要。政风是通过广大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务人员的行政情况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是政风的关键。近年来,委党委始终把政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党组织也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通过开展政风评议,推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新举措,政风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较深,对外开放意识、开拓创新意识、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建设城市的意识不强,规划滞后,城市建设管理的总体水平不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还存在,工作作风漂浮,管理体制不完善,深入调查、指导基层力度不够;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违法建设、乱搭乱建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有不同程序的存在,规范、热情、诚信服务的意识、质量上还需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必须把政风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5、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为目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政务透明度,提高机关工作水平,提高机关运行效率,有效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促使我市建设事业顺利、健康发展。
6、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总要求,把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作为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从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与城市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廉政建设、勤政为民、政务公开、作风建设、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政风建设等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切实把建委建设成快捷、高效、务实的政府职能部门。
7、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追究制,继续实行目标任务分解,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廉政档案制度等。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腐败产生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严格执行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和市纪委九次全会要求的五项规定,加强对各级干部工作时间之外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报告廉政情况和重大事项的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继续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结合党纪、政纪、法纪建设一起抓,结合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一起抓,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抓出实效。
8、实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管理。切实转变职能,坚持做到“五个”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办事透明度。认真做好行风热线工作,切实抓好“窗口”服务建设,进一步提高“一站式窗口”服务水平。对已公开集中办理的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的项目,要完善充实服务的内容,切实方便群众。要坚持推行厂(事)务公开,不断完善厂(事)务公开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化,保证厂务公开的实效。认真实行首问责任制、二问终结制和办文办事限时制。第一接触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和协调相关科室、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及时办理终结,不得推诿。对确因手续或程序不符的服务对象,应详细说明,做好解释。从2002年开始,全面推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对涉及一个部门和多个部门解决问题的公文,分别在7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承办的公文或事项如有异议,必须在2日内告知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停办;对已经办理的公文或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及时说明情况,不允许承而不办,办而不复。
9、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水平。要认真学习江苏昆山人办实事、讲实效,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经验,倡导讲真话、报实情,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目标考核制。要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党委领导班子做出的每一个重大决策,尤其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专家的意见、建议。机关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都要针对职责业务范围,结合实际工作,每年选择一至两个重点课题,开展调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和领导个人工作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压缩会议,精简文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凡在文件中对工作的内容、时间等已提出了具体要求的,一般不再另召开会议布置,对开会进行布置的工作,一般不再另发文件。
10、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要始终教育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的单位要恪守“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提供服务”,要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实际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责任追究,落实责任制,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行政执法重点在现场,严格依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开展专项治理和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坚持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依法办事,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保留审批项目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努力做到执法行为规范化。
11、严格履职尽责,恪尽职守。要围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标准。提倡以知难而上、开拓进取、思想观念和奋发有力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坚持“守土有责”。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沉下身来干实事、求实效;办事不推诿、不扯皮,简捷、高效;相互间团结、支持、配合、诚信。
三、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措施
12、要加强领导。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工作机制。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制。坚持从领导干部和机关抓起。要求全委做到的,领导要首先做到;要求基层做到的,机关要首先做到。要坚持把政风建设同党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把政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推行厂务公开结合起来,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切实使我们的政风建设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建设发展。
13、要加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干部,深化学习领会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注重学以致用,要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与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结合起来,与研究和借鉴先进城市发展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结合起来。尤其是当前,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昆山人的经验和做法。要学习昆山人甘做实事,不为名利的敬业精神;知难而上,开拓创新的思想观念;建设城市、发展城市、经营城市的整体理念;以办实事、解决问题为目的,广交朋友,不说假话、空话,热情、诚信、规范的服务质量;把环境看成财富、看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超前意识。要切实通过学习昆山人的经验和做法,正视和解决我们目前在思想实际、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精神状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4、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一套管用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推进政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把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5、要切实解决问题。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关键是要落实到解决问题上。要针对在政风建设上存在的空出问题,对照2001年政风评议中的不足和差距,认真研究,加以解决,落实整改,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尤其是解决那些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不符合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突出问题,对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整改,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
16、要完善政风建设考核机制。政风建设情况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采取政风评议测评的方式,在委政风评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委政风评议办公室负责政风评议的具体工作。测评分民主测评和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受理情况两个部分。一是民主测评。由委政风评议办公室和委政风评议员组成民主测评组,主要向基层、服务对象、业务联系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寄发政风情况测评表,召开座谈会,并结合调查了解、明察暗访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测评。二是根据市委信访办公室和委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投诉受理情况(含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市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受理的投诉情况),对被评单位进行测评。
以上两种结果由委政风评议办公室汇总,向委政风评议领导小组汇报,经委党委研究通过,最后将评议情况向全委进行通报。考核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确定),实行政风评议“一票否决权”,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委将给予通报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其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委党委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反映的重点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政风建设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政风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政风建设是一项紧迫而现实的工作,大力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是我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高标准严要求地认真抓好。通过努力,把全委政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崭新的工作姿态和精神风貌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OO二年元月十日


中共淮南市建委关于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的意见

建党[2003]18号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按照省厅[2003]3号《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建设厅党组实行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提出我委实行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制度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单位的能动作用,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形成抓管理与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合力,既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完成,又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保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内容
实行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是指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明确业务工作责任的同时,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把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改造和担负走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
三、制度
为把“两手抓”落到实处,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1)责任分解制度。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的任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将岗位职责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对应,在对业务工作分解同时一道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2)检查考核制度。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与业务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实绩评定、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其它相关制度的情况,年终要与完成业务工作目标一道进行检查总结,及时报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内)。
(4)廉政谈话制度。在职在岗领导干部,每年由纪检监察室协助委党委找其廉政谈话一次;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就职前进行廉政谈话。做到廉洁自律关口前移,打招呼在前。
(5)述职述廉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结合年度民主测评述职一道进行述廉。主要将执行中纪委对机关、企事业领导干部“72个不准”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所在单位全体职工述报。
(6)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后失查、失职未尽到责任的,根据责任轻重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措施
在落实以上制度的同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切实担负起本单位“两手抓”的责任尤其是第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程,工作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委纪委、监察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直属单位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设立纪委的有纪委负责日常工作,没有设纪委的,专职纪检员或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加强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纳入政治思想宣传教育总体部署,针对职工当前出现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易发不廉洁的薄弱环节,运用上党课、党纪条规测试、知识,竞赛等正面宣传多种形式,向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典型安全警示教育。以起到警示作用,牢固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反腐能力。
(3)坚持依法行政。机关履行业务工作,企事业履行经营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以法律法规和制度管人管事,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
(4)坚持政务(事务、厂务)公开。委机关对涉及到选拔任用、资质资格审查、评优评奖审定等项工作,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时限、结果、纪律。资质资格审查审定进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在机关办理的事项实行AB制度,每项业务都明确AB两个以上人员负责,密切配合,互相补位,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受理;对各类审批事项实行公示制,通过报纸或信息网络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委属单位,凡承担有关业务工作职能的,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实行“一站式”审批“闭合式”管理,从建设项目报建、发布项目信息、核定工程类别、招标投标、合同审查签证、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措施审查、申领施工许可证等,都在有形建设市场内办理,以方便各主体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建纪[2005]8号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皖办发[2005]1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党组织认真组织传达学习,遵照执行,认真做好身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办发[2005]19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
《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2005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警卫、司机等。
第三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健康状况,遵守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配备,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超职数配备。
省辖市、县(市、区)的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职秘书。省辖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可视情况由组织安排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秘书工作事宜。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厅(室)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察,并征求领导干部意见,集体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可推荐身边工作人员,但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批。不得推荐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提任或转任工作岗位,所需身边工作人员由新任岗位的单位办公厅(室)负责按程序配备,原身边工作人员不准随领导干部办理异地工作调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上岗之前,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厅(室)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并由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七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受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参加组织生活。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定期向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在考察的基础上,听取所在单位职工及与领导干部工作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任职资格评议。对考评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在同一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不超过五年,由所在单位实行轮岗制度。
领导干部秘书的工作调整,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标准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作出安排,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工作调整时,领导干部应认真负责地向组织上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不得干预其工作调整。
第十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的具体要求,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工作第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守秘密、慎言慎行、谦虚谨慎,廉洁自律、甘于奉献、接受监督,同时必须做到:
1、不准有同中央和省委不一致的言行,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泄露、传播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准泄露领导干部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或其他场合发表的尚未公开的讲话,不准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将机密文件中的内容或内部机密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2、不准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不准插手人事问题,为跑官要官提供方便或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有偿中介等市场经济活动。
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在外单位或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接受事先未经批准的与领导干部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4、不准擅自代领导干部答复处理问题、批示文件,或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杂个人意见;不准拖延、不办向领导请示的事项、文件;不准故意向领导干部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授意基层人员为领导干部安排违反规定的接待活动;不准为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一律调离现工作岗位。对情节严重、违反法纪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放任或长期失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收到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纪律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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