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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共3章1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1.个人经商、办企业;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三是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四是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五是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六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三,实施与监督。《廉政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实施办法》指出,《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六条的相关条款作了具体的阐释。《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但据反映,有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资企业中担任外方代理人,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领导干部威信,损害党的形象,而且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为从制度上预防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经党中央批准,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如有违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72个不准)
现将1993年至2002年2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综合整理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行为规范(72个不准)”,供领导干部学习并执行。 一、禁止经商办企业(9个不准) 1.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不准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及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4.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含奖金)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异地注册登记后到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和在外商独投资企业任职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及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8.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和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 9.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禁止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6个不准) 1.不准擅自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以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禁止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6个不准)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3.不准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5.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已有; 6.不准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或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禁止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4个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2.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3.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五、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5个不准) 1.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3.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和拖欠工资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4.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5.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六、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各种庆典活动(8个不准) 1.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2.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4.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5.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以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6.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 7.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8.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 七、严禁挥霍浪费公款(9个不准) 1.不准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2.不准用公款参与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4.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 5.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6.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7.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 8.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9.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八、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电脑或购买移动电话(3个不准) 1.党员领导干部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用公款购买、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2.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3.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或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九、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3个不准) 1.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 2.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3.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6个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2.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 3.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 4.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5.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6.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十一、严格管理公款出国(境),严禁公款旅游(5个不准) 1.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或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 2.凡拖欠工资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准出国; 3.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5.领导干部出国访问,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十二、其它禁止行为(8个不准) 1.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2.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4.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5.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6.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7.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8.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企业“十六”不准 1、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3、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4、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5、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6、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 7、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多点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四 大 纪 律
政 治 纪 律 组 织 纪 律 经济工作纪律 群众工作纪律
八 项 要 求
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谦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第二,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第三,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第四,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五,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第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领导干部礼品登记的规定
第一,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2.按照第一点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3.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4.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合本规定。5.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礼品登记标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制定具体的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垆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空调器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规定》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重大举措。 第二,《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2.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规定》强调,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规定》指出,对于第三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规定》指出,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点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规定》要求,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规定》指出,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规定》强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是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是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是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是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是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予以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监督办法
第一,《办法》指出,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任用具有重大作用。 第二,《办法》主要内容:1.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2.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3.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4.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规定》指出,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在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并就此作出过一系列规定。总的看,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呈蔓延之势。 第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2.严格控制各种会议。3.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4.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5.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6.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7.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8.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9.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10.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规定》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规定》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规定》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四,《规定》强调,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证。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2000年6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2003年7月8日,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几个文件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进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 第一,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机关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审计手段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移交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关系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第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统一协调,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全文共3编15章178条,长达2万多字。第一,《纪律处分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比较。与1997年2月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相比,《纪律处分条例》保留了《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在“总则”中将《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三是在“附则”中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现《纪律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对《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第二《纪律处分条例》量纪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其创新主要体现为:1.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3.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4.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5.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纪律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6.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纪律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纪律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7.为了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党员在《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纪律处分条例》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明确提出:“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第三,具体从内容上讲,《纪律处分条例》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党纪、政纪、国法、衔接更加紧密。2.严守政治纪律,摆到突出位置。3.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4.撤销违纪干部职务,要从最高职务开始。5.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遏制基层腐败,首次锁定农村。7.重婚包养情人均开除党籍。
中共淮南市纪委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 淮纪发[2001]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市委决定,在全市建立并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方针,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范围和对象 1、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 2、平级转任、调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 3、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各级领导干部。 三、主要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设。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和平级转任、调任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和平级转任、调任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可区别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内容上有所侧重。 四、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1、对新提任、转任、调任重要岗位正职的领导干部谈话,一般由上级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对新提任、转任、调任重要岗位的副职领导干部谈话,一般由上一级纪委副书记或常委负责;对提任的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上一级纪委委托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 2、对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各级领导干部,按干部分级管理原则,由上一级纪委常委以上领导同志负责,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谈话对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实施。 3、主谈话人确定后,纪委、监察局有关室(含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应派员参加并负责记录。 (二)谈话准备 1、党委组织部门印发任免干部通知时,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以确定谈话对象。 2、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谈话人选和初步意见之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有关科室和本机关有关业务室意见,以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 3、纪检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意见,提交分管书记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主谈人负责实施。 4、对委托进行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委托的主谈人发《廉政谈话委托书》、《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和需要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谈话结束后,主谈人应认真填写《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并将其与谈话记录、谈话对象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于谈话后的半月内报送委托单位。 (三)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3、对新提任、转任、调任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提任、转任、调任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以集体谈话为主,其他干部廉政谈话根据情况确定,可集体进行,也可个别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均应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各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 2、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经贸委负责实施。 3、各级党组织按照本意见的精神,也应建立并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4、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直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于每年六月底和年底前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廉政谈话的执行情况。 附:廉政谈话委托书(式样)、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
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淮南市组织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廉政谈话委托书(式样) ×××字××号
×××同志: 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现委托您在×××年××月××日前,与×××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廉政谈话结束后,应将廉政谈话记录和《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含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在谈话后的半个月内报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年××月××日 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 主谈话人 姓 名 主谈话人 职 务 参加谈话 人 员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 姓 名 谈话对象 职 务 廉 政 谈 话 基 本 情 况 (栏目不够可另纸) 主 谈 话 人 评 价 意 见
主谈话人签章: ××××年××月××日 备 注
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意见(试行)
淮纪发[2003]37号
凤台县、各区常委,各县级以上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本着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根据中纪委二次、省、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经市委同意,对实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禁监督,不断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洁的表率。 二、谈话对象 1、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县、区属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3、市属各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所辖二级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分工 1、市纪委负责人负责同各县、区及市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 2、各县、区纪委负责人负责同县、区属各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 3、市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负责同本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所辖二级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 四、谈话内容 (一)、主谈人谈话内容 主谈人谈话的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宣传;转达干部、群众对谈话对象的希望和意见;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认为应谈的其它内容。 谈话的内容可区别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情况,内容上有所侧重。 (二)、谈话对象汇报内容 谈话对象谈话重点是本人加强党性修养,遵纪守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解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准备 1、各级纪委(纪检组)应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分别提出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经同级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安排相对集中的时间进行谈话。 2、为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各级纪委(纪检组)承办部门应根据所掌握情况提出初步谈话意见,提前送主谈人审定。 3、各级纪委(纪检组)承办部门应将主谈人审定的有关谈话事宜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要求 1、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 2、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原则上在一届内(5年)安排不少于2次。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安排。 3、谈话对象接谈话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按时参加,紧扣主题,防止将谈话变成工作汇报。 4、主谈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凡须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对谈话对象要求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对谈话中反映出来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5、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也可集体进行。谈话要有文字记录,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6、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订出整改措施,并在一个月内向上级纪委汇报整改情况。 七、组织领导 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由各级纪委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各级组织部门可派人参加。
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3年10月13日
关于2005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意见
淮纪[2005]6号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五次全会统一部署,按照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市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现对2005年我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治理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发挥制度的预防、约束和规范作用;深入治理“跑官要官”问题,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深入治理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央、省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及对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深入治理党员和干部参加赌博问题,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查处党员和干部参加赌博案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和移送制度。 3、继续治理纠正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开展公务用车试点改革,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在去年清理纠正干部职工以房改价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清理纠正已享有房改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工作,同时协调建委、房改、土地、规划等部门抓紧研究合作建房的规范化问题;按照全省公务用车改革的统一安排,积极稳妥的制定我市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禁酒规定取得成效。 4、全面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全面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对我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和工作指导,积极探索并启动街道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动这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有关党内监督工作 1、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和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贯彻执行,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强化落实措施,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区、各单位在述职述廉,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要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特别是治理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党风方面存在的五个突出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逐项开展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 2、继续实行并完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按照原来制定的三年计划继续执行,完成今年的任务。继续做好定期对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1、根据今年全市反腐倡廉目标分解的要求,督促各单位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目标分解,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2、进一步加大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工作力度,适时召开主要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参加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会。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对下一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失职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进一步做好年终考核检查工作。 3、继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案件垂直报告和责任制工作年度专题报告制度。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违反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受到追究的有关案件情况、每年元月5日前将责任制工作年度的专题报告径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淮南市纪委 2005年4月20日
转发《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禁赌工作长效机制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建纪[2006]1 号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淮府办[2005]15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禁赌工作长效机制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传达学习。今后将把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情况列入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按照市政府禁赌工作长效机制的十一条措施遵照执行。
二○○六元月四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禁赌工作长效机制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淮府办[2005]159 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禁赌工作长效机制的十一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禁赌工作 长效机制的十一条措施
为了切实提高防范、发现、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省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禁赌工作长效机制的工作措施: 一、禁赌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把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组织部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和干部,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和干部思想政治修养,自觉同赌博歪风邪气作坚决斗争。对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职建议或意见。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干扰、阻挠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参与赌博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查证赌博活动线索,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活动。同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要区分对待。对发现、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组织部门。 六、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赌博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对涉赌犯罪案件从严、从重查处。 七、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和切断赌博资金支付和流通渠道。对明知赌场、赌博网站利用银行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支付活动而仍然提供服务、提供条件或放任不管的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八、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严禁被利用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宾馆饭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登记、监管工作,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的场所和非法有奖销售活动。 十、各级宣传部门要把禁赌宣传列入重要内容,不间断地宣传国家有关禁赌的法律、法规,赌博活动的危害、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各级综治部门要结合“平安创建”和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发挥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不让赌博进社区、进乡村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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