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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职能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25
一、学习与教育
1、纪检监察宣传教育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党内和政府机关内进行,以提高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公务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
第一,纪检监察纪律宣传教育的基本特征。一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党的十六大党章明确指出:“各级纪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这些规定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是责无旁贷的。二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纪检监察教育是党员教育和行政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党员和全体公务员都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对象,全体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也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这是由党纪政纪特定的内涵所决定的。三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四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而开展的以党纪政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这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任务决定的。党章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协助党委抓好党风,集中精力管好党纪。这决定了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二,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特点。纪检监察宣传教育作为党和政府的整体宣传教育的一个方面,是从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出发开展的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这是区别于党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所进行的其他方面教育的不同点,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根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承担的任务,决定了它对党纪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特别是党纪政纪条规就是党委托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教育提供了条件,使教育的目的性更强。二是纪检监察宣传机关肩负着查处各类违纪案件的职责,掌握各种违纪的反面典型案例,了解违纪者的心理因素、思想根源及案情发展的过程,这有利于抓住要害进行教育,使教育的针对性更强。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承担接待来信来访任务,对党风政风状况以及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违纪的情况、倾向掌握比较具体具体,这便于摸索规律,能根据现状和将要发生的问题进行教育,使教育的预防性更强。
第三,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地位。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在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居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纪检监察宣传教育以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遵纪自觉性为主要目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工作。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遵纪自觉性,是党员干部和机关公务员通过自己的学习、社会实践和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纪律教育的结果。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遵纪观念一旦确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巩固并不断地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遵纪自觉性。二是为纪检其他工作顺利进行奠定思想基础的工作。以维护纪律为根本职责的纪律监察检查机关,其一切工作要顺利展开,都必须有扎实的思想基础。纪检监察宣传教育作为有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解决的就是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只有经常性地对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开展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才能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遵纪自觉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才有民主权利意识,才有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才有自觉揭露违纪行为并与之进行坚决斗争的意识。三是纪检监察机关防范违纪行为发生的一项不可替代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走一条靠法制教育的路子来。必须坚持“先立法,先教育”、“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一般说来,纪检监察机关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主要需要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通过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筑起防止违法行为的思想防线;加强纪律监督;制订各种完善的制度;严惩违纪者,通过惩处违纪者,对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起警示作用,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四,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作用是治本的作用,即通过检查监察宣传教育,解决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世界观问题,从而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遵纪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自觉性。具体地讲,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能够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增强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自我约束能力。二是强化全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两手都要硬”的意识。三是增强全党法规意识和监督意识,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和纪律监督。四是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使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五是教育、挽救一批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干部。这是针对那些准备犯错误和正在犯错误的党员和公务而言的。
2、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宣传教育的内容的重点有所侧重。贯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始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行以党章、《准则》为基本内容的党内党纪基础知识和党规党法的教育。二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教育。三是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四是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经过多年的实现总结出来的。新时期,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的不断变化,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紧跟形势的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帮助大家进一步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进一步丰富、扩展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
3、进行党风党纪基础知识和党规党法的教育
党风党纪基础知识和党规党法的教育是以党章为基础的,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是每个党员言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党理论和集中反映。党章规定了党的思想路线、组织路线、政治路线,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必须坚定地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了以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内容的组织纪律。党章强调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强调了党的纪律是全党统一的纪律,强调了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党的纪律是要求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和尊重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党内的各种纪律条规,是党章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都不得与党章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基础知识教育必须以党章为基本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新近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关于党风党纪方面的基本理论和重要论述,是党风党纪基础知识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党纪和党规党法教育,要使党员掌握党风党纪的科学概念、党风党纪的形成、特征、功能及作用;掌握执政党的党风和党纪建设的特殊意义 ,弄清党风党纪教育在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以及党纪与法制、政纪、道德等方面的关系,依此来提高党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增强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进行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党纪基础知识和党规党法教育,还要使党员干部掌握了解各种具体党规党法的范围内容。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党纪基础知识和党规党法教育,就是要使党员干部懂得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和外事纪律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同时还必须使党员了解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党员违纪所要受到的处分和党组织遵循的处理组织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减少党内违纪现象的发生。
4、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
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是新时期深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充满创新的精神。在指导思想上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战略方针上,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在政策措施上,提出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总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
第一,加强教育,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党员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出问题是腐败的根子,思想道德防线是抵御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解决腐败问题,首先要致力于解决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艰苦奋斗、居安思危、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教育,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牢记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务必”,清醒地看到激烈的国际竞争给我们带来的严峻挑战,清醒地看到我们肩负的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磨砺意志,提高境界,保持情操,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
第二,发展民主,是解决制度问题的关键。清正廉洁是以完善的民主制度为基础的。凡是腐败丛生的地方,必定是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与发展党内民主紧密结合起来。以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同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
第三,健全法制,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加大治本力度,迫切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各级党政部门也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和落实防治腐败的规章制度。防止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惩治腐败,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腐败分子, 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第四,强化监督,是权力制约、防止腐败最为有效的方式。不受监督的权力必须走向腐败。要按照十六大精神,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监督的形式有多种,都需要不断强化,而群众对干部、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尤其需要强化。多种多样的腐败问题大多出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身上,这就迫切需要下级服从上级组织和党员履行党内平等监督的职责。要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群众监督对保证党员干部清正廉洁、防止以权谋私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不断强化群众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必须不断健全群众监督的具体制度和形式,如积极推行政务公、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等等。
5、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宣传最近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加强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宣传,特别是宣传十六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的成效,用雄辩的事实驳斥国内外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攻击和诬蔑,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必胜信心。要联系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针对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存在的疑惑,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有说服力的宣传。要重视和善于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要严格新闻宣传纪律。要选择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深入报道,营造反腐败的舆论氛围。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普遍深入开展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活动。要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形象生动、具体深入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增强党员干部的是非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共同努力,各部门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宣传、组织、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合力。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在宣传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开办专栏、撰写评论、制作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电影电视、戏剧、曲艺等艺术形式,力争创作几部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的反腐倡廉文艺精品。
6、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即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等。随着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廉政建设越来越离不开文化的支撑,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氛围。廉政文化建设搞好了,可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增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提高广大干部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自觉性。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加大文化含量,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独特功能,是推进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一项基础性课题。
第一,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紧迫性、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党风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重大腐败案件特别是窝案、串案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不正之风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还比较严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廉政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有的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缺少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应有的道德操守和理想信念,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手段;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从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办事讲究“潜规则”;个别群众对腐败行为采取无奈、容忍和默许的态度,把腐败作为可以接受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甚至存在羡慕腐败的灰暗心理。凡此种种,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廉政文化滞后,不健康风气流行,有着历史、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深刻根源。
一是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有深厚的传统,官本位、重权轻法、特权观念等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
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渗透到党内生活、政治生活,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当前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
三是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落后的经济基础容易滋长和诱发落后的思想意识,人们为改变经济基础、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的强烈愿望虽然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但客观上又容易助长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风气,并导致酿成各种社会问题。
四是由于传播手段日益更新,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各种观念相互激荡,人们对真善美假丑恶常常难以辨别,是非标准有时不好准确把握,各种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观念易于流行。总之,廉政文化建设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我们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
第二,努力把廉政文化建设渗透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具体工作之中。搞好廉政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首先必须抓好反腐倡廉的各项具体工作。反府倡廉的各项工作抓好了,本身就是对廉政文化最好的弘扬。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过程中,执纪执法机关应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识,把廉政文化建设渗透到反腐倡廉各项具体工作中。
一是应坚决查处违者罚款纪违者罚款法案件,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这些对廉政文化建设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二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着眼于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大思想、意识和心理构建力度,在教育、制度监督各个环节中增加文化建设的含量;在教育方面,应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抵制各种不良习气和行为的自觉性,同时,要切实加强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追求积极健康的文化时尚,树立崇高的道德操守;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全面规划,精心设计,及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制定新的管用的制度,努力形成制度配套体系,建立结构完整、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反腐败机制,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对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项制度的内容广为人知,使全社会都重视制度、服从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树立制度第一、制度不可侵犯不能侵犯的理念,为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奠定思想基础;在监督方面,应通过建立巡视制度、实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畅通信访渠道等多种途径,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减少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弘扬监督的风气,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第三,不断探索弘扬廉政文化氛围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作为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全社会广泛参与,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一是要发挥大宣教格局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共同参与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独特新颖的载体,在广大党员干部中以及全体公民中营造起一种“崇尚廉政”、“褒扬廉政”、“以廉为美、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崭新社会风尚,努力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人思廉”、“人人保廉”、“人人促廉”、“人人反贪”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是应发挥各种文化阵地和艺术形式的作用这是在全社会培育廉政文化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学校、出版社、科研院所等各种阵地,讲廉政事、唱廉政歌、写廉政书、拍廉政片、倡廉政风。要让廉政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厂矿、进农村、进军营、进家庭,从娃娃抓起,从爷爷奶奶抓起,从每一位公民抓起,不断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廉政宣传教育都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寓教于理、寓教于文、寓教于乐,富于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使广大干部群众乐于和易于接受,使廉洁理念、廉政意识入脑入心。
三是应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好廉政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通过有效的信息交流,解惑释疑,引导广大网民关心、理解和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的大政方针,树立正确的廉政理念;运用手机短信,快速传递传播廉政信息,保持廉政建设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个性化地进行宣传教育。借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强廉政宣传教育的直观性、灵活性、全面性、有效性,是廉政文化建设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工作加大科技含量的具体体现。
四是应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梁雨润、张建国等楷模,体现着时代精神,闪烁着廉洁奉公光彩。大力宣传这些典型,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气,引导党员干部向他们看齐,增强用先进典型激励自己、对照自己、警示自己的自觉性,从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先进典型的树立、宣传,对廉政文化的培育可以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
五是应有尽有建立廉政测评机制。设计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体系,建立定期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制度。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制订科学的测评办法,对部门和行业风气定期进行调查、测评.根据活动的次数、认知度、理解程度等,评估宣传教育的效果。廉政测评,不仅可以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心廉政建设,参与廉政建设,支持廉政建设,弘扬廉政的社会氛围,量化方式本身也是一种最直观、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 ,大力倡导这种方式 ,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和搞好廉政文化建设,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纪 律 与 处 分
1、党的基本纪律
党的纪律是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革命斗争需要确立的党的规章、制度、法则和规范。
党的基本纪律包括:
第一,坚定地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第四,不得在党的会议以外发表与中央决议相抵触的言论。
第五,党员特别是党委成员,必须坚持执行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但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六,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原则。共产党员应当自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对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利私,以权谋私。
第七,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八,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九,在任何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
第十,在军队工作的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各种条例和规章制度。
2、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指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党的政治纪律要求是: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党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必须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自行其是,公开发表与之相反的言论,采取相违背的行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指出:“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当前加强党的纪律的核心内容,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是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在要求。加强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3、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
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生产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4、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同非党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其核心是党组织和党员要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准凌驾于群众头上作威作福。严明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无产阶段政党的阶级性的具体体现。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任何党员和干部,都不允许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要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对于群众中出现的对党的一些政策措施暂时不理解或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对于那些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5、党的宣传纪律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宣传工作中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宣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宣传纪律是宣传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宣传工作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地、无条件地宣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也就是说,要按照统一的步调与要求,准确地不走样地把党的正确主张贯彻到党员和群众中去,使全党和全国人民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统一。如果各行其是,各执一辞,甚至宣传一些同党的主张不一致的东西,就会搞乱人们的思想,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一切对重大问题的宣传(包括对外宣传)不请求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自行主张,乱提口号,抢先发表消息;或者不按照党的统一部署、步骤,自己单搞一套;或违反政策规定,出版非法印刷品、录音录相制品;在宣传中不分党内外,不看场合,随意透露内部材料,违反保密原则等等,都是违反党的宣传纪律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6、党的保密纪律
中央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准则。
其具体内容是:
第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第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第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第四,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第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第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第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第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第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党章明确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因此,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
7、党的经济纪律
党的经济纪律是为保证党的政策和顺利执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财经制度。党的经济纪律是党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则。
党的经济纪律包含的范围较广,例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随着改革深化和开放扩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越来越重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抓紧建立健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所有从事财政金融工作的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财政金融工作制度。
8、党的人事纪律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或调配干部时必须按照党的任用干部的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制度、程序办事。
党的人事纪律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党的干部标准任用干部,不准搞任人唯亲,不许利用职权拉帮结派;
第二,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不能人个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干部的任免升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临时动议,仓促决定提拔任职;
第四,不许泄露人事机密,讨好个人;
第五,不许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职数。
党章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就违犯了党的人事纪律。
9、党的外事纪律
党的外事纪律是指党的国家在外事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所有涉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核心是维护国家的尊严、声誉和利益。
具体内容为:
第一,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第二,在一切对外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第三,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第四,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第五,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六,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人私下受授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第七,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议容。
第八,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第九,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
第十,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10、公务员的基本纪律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第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第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第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第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第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第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11、党的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简称:“党纪处分。”指党的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所作出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是;改组;解散。
1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优秀等次。
(二)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处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13、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两种:
(一)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二)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的,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14、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修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实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三)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5、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三)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支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则中另有规定的。
(七)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八)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惹证据的;
2、包庇同案人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则中另有规定的。
(九)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1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第(二)项第1、2两种情况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17、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18、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斥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有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会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到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19、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0、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21、案件审理中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一)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二)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三)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四)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
22、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三、监 督 与 监 察
1、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监察和督促的一种客观有效的活动。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含义:
第一,党内监督由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构成。监督主体是指监督者,客体是指被监督者,二者缺一不可。在党内监督活动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的监督主体,在另外条件下就会转化为监督客体;在一定条件下的监督客体,在另外条件下就会转化为监督主体。根据党的纪律的规定,党内每一级党组织,每一个党员,是监督者,同时也都是被监督者。党内不允许不受监督的特殊党组织和特殊党员存在。
第二,党内监督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党内监督是党的组织建设中一项重要制度。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方法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因此,党内监督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内在的活动。所谓“自我监督”实际上指的是一种个人的修养、内省的内在活动,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监督范畴。当然,任何监督活动都是以被监督者一定的素质为基础的,但人的素质的培养和修养活动还不等于监督。
第三,党内监督是以检查、揭发、评价、查处为主要方式的活动过程。通过这些活动,把违反党的纪律的倾向、苗头、事实反映和揭露出来,从而使错误现象得到纠正,违纪行为得到处置。
第四,党内监督是党的组织内部有序开展的活动。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结构十分严密的政治组织。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是一种在党的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有序活动的制度。无论任何形式的监督活动,是严格地按照有关监督活动本身的规章制度进行的,表现为一种程序化的过程。
2、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
第一,这是由领导干部队伍本身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一是党的领导干部是党组织的骨干力量。党是一个严密的组织,是由党员按照党的章程和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各级党的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党派往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党的骨干,也是党的干部。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者和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者,是党的事业的核心与骨干。他们的行为不单是个人行为,他们的形象好坏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重大。而且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他们手中的权力就越集中,责任和影响也就越大。所以,监督要从党的领导干部抓起,从重点权力部门抓起.
二是党的领导干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党是领导力量,人民群众是依靠力量。两种力量的紧密结合,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靠政权组织、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宣传等等把党的领导力量与群众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但最根本的是靠党的干部的作用。因为党的干部遍布在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中,并在其中发挥着协调和领导作用,这种作用是任何力量都不可替代的。党依靠广大干部向群众宣传先进的理论和党的主张,依靠干部去组织和发动群众,并以干部自身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前进。如果没有党的干部去教育、组织和团结群众,如果党的干部不能在群众中发挥模范作用,示范作用,党和群众的联系就会脱节,党的力量就会遭到削弱。
三是党的领导干部是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党的路线要靠人来执行,要靠干部去组织实施。即使是党员、也要由党员中的干部去组织他们从事党的工作。没有干部,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无从谈起,路线的实现也不可能。以上这些充分说明党的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党内监督的实际状况看,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往往与领导干部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果不加控制,将会严重损害党的声誉,恶化党群众关系,引发社会动荡。
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十分重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从严治党的方针,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
二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就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三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客观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确保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在新期防止和克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把监督延伸到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的全过程,运用切实有效的法规和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才能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才能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证。
四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党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认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和必然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必然要求加强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对干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使干部正确行使党的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严格按照党的领导干部素质的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要结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来进行。我们党对的领导干部的素质和条件的要求,要比一般党员和干部更高更严。在总结党的干部工作长期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的干部一章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的义务,而且还必须具备以下六个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是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是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帛,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关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章的这些要求,实际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这是我们对领导干部进行检查督促的基本依据,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标准,为在新的历史时期选拔、培训和考核领导干部指出了方向,也为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指出了方向。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就是要按照这些标准检查对照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察和督促。
3、党内监督的制度
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就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要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对80多年党的建设实践经验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总结,也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总要求之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为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在第三章中把党内监督制度作为主体内容共设定了10项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其目的就是努力实现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党内监督工作科学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
4、党内监督保障
党内监督保障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监督中,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同时既要受到监督制约又要受到保护支持,使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地进行,这是设置监督保障的目的。
监督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日常工作制度。开展党内监督,关键是落实。责任追究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的关键性措施。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是切实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得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认真对待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保证党内监督正常开展,防止冤、假、错案,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措施。必须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恶劣,既要尊重党员、下级组织的权益,又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复议。
此外,按照党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正确答复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示协助处理。
5、推行以政务公开为代表的“三公开”制度
推行以政务公开为代表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种创新、也是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基层组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出站所政务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二,内容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已经在基层组织普遍推行,推动着学校校务公开、公安部门的警务公开、医院的院务公开等等。党的基层组织应结合各自实际,根据不同特点和不同职责,探索出适合各自实际的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形式。
6、做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次中央纪委全会分别提出,要继续抓好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提高,在市(地)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同时还对医院、学校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作了部署。
第一,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部署,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相统一,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统一,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相统一,突出公开重点,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严格公开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累了重要经验,主要有:在领导体制上,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作用在公开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公开;在公开形式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简便有效的公开载体;在工作方法上,要始终同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在监督保障上,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有效。这些措施,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增强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还没有认真抓,抓工作的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各程序还不够规范,存在着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或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随意性较大。对这些问题,必须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度,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三,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以最广大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有利于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有利于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三是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严格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实行政务公开,有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管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有助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公正、勤政。
四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政务公开的实质,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权力。我们的各级领导超干部和公务人员绝大多数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人把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建立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渠道,建立起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这就为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
7、厂务公开的内容
厂务公开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指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
实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实行厂务公开,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密切党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厂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在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第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第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中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要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8、落实厂务公开工作的“一个体制、三个重大、六条规范、九项公开”
第一,“一个体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监督检查,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三个重大”。是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内容上的重点,包括: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和涉及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公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公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的公开。
第三“六条规范”。是加强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重点,包括: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以厂务公开栏,厂情通报会、民主审议会等为重要形式的公开形式的规范;以“三个重大”为重点的公开内容的规范;根据不同情况和内容,实行定期或随时公开等公开时间的规范;对事项(问题)的提出、确定、公开、落实、检查与监督考核等公开程序的规范;对公开的组织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及反馈落实情况等监督制约机制的规范;对厂务公开的有关资料、文件等实行归档管理的公开档案的规范。
第四,“九项公开”。是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的公开,对于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职工首先要有知情权;
二是企业大批物资采购的公开,实行比价采购,增加物资采购全过程的透明度;
三是工程项目招投的公开,遵循市场机制,公开、公正、公平地实行竞标;
四是企业劳动用工、职工下岗分流方案的公开,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续签工作的公开,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及终止方案的公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是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公开,要在全面推行任前公示的基础上,通过试点,逐步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制度;
八是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个人收入的公开,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党风谦政建设;
九是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公开,在提倡节约、杜绝浪费的基础上,培养企业领导人员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
9、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一,新时期新阶段国有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和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二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三是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四是必须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第二,实行厂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一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目前还没有实行的单位应尽快实行;已经实行的,要进一步深化,逐步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更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与经营者共同把企业搞好。
二是在厂务公开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企业领导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要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在厂务公开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10、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这是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投的公司企业制度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督制度等,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二,日常形式。主要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实现形式。
第三,要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11、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企业党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主要应做到:
第一,加强对职代会的领导,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职代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指导职代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党员职工代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教育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教育企业各级领导认真执行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
第五,当厂长(经理)与职代会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党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是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是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是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要把反腐倡廉的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贯彻落实的目标和要求。二是抓好责任考核,做到功过分明。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所辖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根据部门业务特点确定考核的重点。考核结果要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抓好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敢抓敢管,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实施责任追究,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那些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严重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识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切实负起总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追究。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一、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人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责任内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者罚款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要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是深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一手硬、一手软”问题的需要;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体现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配合,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这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贯彻执行。
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领会规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进行党性党风教育,把惩治腐败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党性和坚定性。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严格考核测评,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要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要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职能部门 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五、职 责 与 权 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4、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5、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行政警告处分满半年;
2、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行政撤职处分满两年。
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四)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6、公务员的辞职
(一)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审核;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四)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国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7、公务员的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一)公务员有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建,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8、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
(一)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四)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公务员回避
(一)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二)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上文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或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10、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一)关于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1、对于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1)应当给予纪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1、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到中央委员会在内的所有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主体,负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督职责:第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要完成这项职责,就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予以充分重视。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党内监督工作各方面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把党内监督工作纳入党建责任制范围,通过认真细致的努力,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各项规定,是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具体工作部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重要责任。党内监督工作应纳入党建责任制范围,要做到责任清楚、分工明确,有要求、有监督、有检查。第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这项职责的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所管辖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重要工作予以充分关注。对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所提出的关于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和决定,以及党内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具体措施,并且认真负责地实施和落实。第三,对党委常务、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本条规定从监督主体的角度,再次突出了其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突出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的精神和特点。第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工作委员会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党的工作委员会对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规定,明确了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党内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这项监督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不仅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更要自觉地接受党内监督,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之下。第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有责任监督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下级党组织不仅要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同时也要负责任地监督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包括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工作,下级党组织有责任对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各项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党的上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党的上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向下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通报自己的工作,便于他们对自己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认真研究,以便促进自身工作和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条例》还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12、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第一项的规定表明,党委委员的监督责任首先是工作监督。党的委员会制定了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代表大会关于党内监督的决议、决定的措施,确定了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下属各工作部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之后,党委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责任检查督促落实,以保证本级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和措施得到顺利地贯彻执行。第二、三、四项,规定了相应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各委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构建了领导班子内部平行监督的党内监督关系。各级常委会的常委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委和委员,作为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对委员会内部的工作和党内监督各方面的情况最熟悉、最了解,因此有条件把党内监督工作做得更好。在同级党委会内部,或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内部,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是同一个领导集体内部分工合作关系,他们相互之间对彼此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等各方面的情况了解得最多,最有发言权。因此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容易取得效果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之间在领导班子内部是平等的,在讨论问题和集体决策过程中都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享有平等地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容易变得更加有力。《条例》的这项规定,既体现了重点监督领导干部的思想,又体现了加强横向监督的思想,使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更加明确,使党内监督机制更加有效。为正确履行这一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要对《条例》对自己监督责任方面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需要对党内监督工作加深理解和提高重视。此外,第二款规定,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传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按照《条例》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扣押,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转达,而有关党组织则不能拖延,也不能敷衍了事,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负责任的答复。这项规定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行使党内监督权以充分的制度保障。
1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在同级党组织内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关,在党的内部监督方面有三个主要责任:一是负责同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内党内监督的组织工作。二是负责同级党组织内的部党内监督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党内监督的工作往往是很复杂的,许多问题的查处需要党委内部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需要有一个协调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责任协调党委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使党内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进行。三是负责对同级党组织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党内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经常性的督促,以保证党内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突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思想,突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一是对党的组织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是党的建设的根本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对于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负有重大责任。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对于把党的制度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有决定性作用。二是对全体党员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党章和党内法规需要全体共产党员共同遵守才能变成现实,如果不能保证党员对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尊重和遵守,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同样会流于形式。只有对全体党员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才能保证党章、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纪律检查,加强党内监督,就必然会涉及到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案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内调查和处理党内违纪违法案件的专门机关。无论职位高低,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遵守党章和党的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违背党章要求,违反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都要受到应有的处分。
第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第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其中党员有权依法开展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因此对于任何违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组织和个人,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理;同时,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也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只有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监督过程中认真对待党员行使自己民主权得的各种做法,才能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下级之间,以及领导机关和派了机关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己的派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党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领导责任。这就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体制。《条例》对党的纪委系统内部垂直领导方面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党内监督。
1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及其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包括:
第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对其所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委员会的派驻机构,对本委员会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因此有条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这方面的监督责任要求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党内监督各方面的工作,全面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既很好地完成自身在党内监督方面的各项工作,同时又对自己所在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委员会的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项规定,有助于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有助于全面加强党内监督工作。
第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这项规定是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和纪委检查委员会内部构建平行监督力量的一种努力。党内监督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制度都是要靠人来完成的,党的各级纪律委员会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既是对有关党组织各方面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各方面的问题掌握情况,具有一定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从事党内监督专门工作的人员,因此他们能够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有更加清楚、正确的认识,能够提出更加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所以他们应该在党内监督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这项规定有三个含义:
一是明确地把党的高级领导人——中央纪委常委纳入党内监督的对象中;
二是对于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监督中央纪委常委方面的监督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是明确规定了对党的中央纪委常委的监督方式。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除了承担作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性的党内监督职责以外,《条例》还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责任,也就是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特殊监督责任。第二款强调,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这项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委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纪委委员监督权利的保护。
15、党员及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包括:
第一,及时向各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突出地体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广大党员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的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党员置身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党员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责任,首先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其次要切实关心群众利益。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细心研究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了解群众疾苦,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这项规定在党内监督制度规定上,明确了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义务要受到党内监督。这项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受到党内监督条例的制约;这项规定同时明确了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反映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权利要受到党内监督制度的保护,明确了在党内向上级反映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就是最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如果有不同的意见,也可以向上级以及再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也可以向中央反映。
第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第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党章对党员的批评权和检举权的规定。第三项和第四项根据党章要求,再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批评权和检举权。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是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有效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这一权利对于促进党员积极地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党组织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问题,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以顺利贯彻实施,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都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要正确地行使权利。
第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党员参与党内监督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和表现,发表自己的意见,从党内监督责任和权利的角度,对党员评议领导干部的权力加以规定,表明了党对党员参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视,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加强党内监督的双重要求的结果。切实保障党员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权,对于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对于充分体现条例强调的监督重点对象,有积极的作用。
1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及其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该履行的监督责任和所享有的监督权利。
第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享有普通党员的监督责任和监督权利。这要求党代表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要求他们更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批评权、选举权和评议权,充分发挥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第二,按照有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它所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三,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设。党代表是党员选举产生的,应该对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负责,有责任向党组织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选举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对于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职责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党代表作为一个特殊监督主体的责任及其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这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探索“代表常任制”改革方向是一致的。
17、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政党的专门监督机构,提高其监督能力是完善社会整体监督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资源整合,以保证监督顺利、有效地实现。
第一,明确任务,适时调整纪检监察的监督功能和目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由此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系统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督确保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是对监督对象实施全面而有效地监督。
第二,加强协调,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党章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我们党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财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如建立信息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调机制等,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监督力理,实现系统内外的能量、信息交换,增强监督的效果。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投入,正确对待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发展争财力、争人力、争地位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激励制度和失监问责任制,调动广大干部的监督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应在实践中研究制定一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体系,通过量化考核建立绩效测评机制,并以此作为监督激励和失监问责的依据。
第三,优化队伍素质和工作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的客观要求。
一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识和政治素质。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党的建设、经济建设与强化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中站稳立场,做遵纪守法和清正廉洁的模范。
二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干部的定期不定期培训。对现行纪检监察干部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把纪检监察员真正作为专业职务,而不是解决职级待遇的手段,规定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才具有执纪执法办案的主体资格,确保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执法执纪队伍。
三要大胆创新监督手段。要大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用高新技术装备纪检队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高科技含量。要将一些有利于加强监督的手段纳入党纪法规的范畴,特别是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取证,要允许使用侦察手段。
四要完善纪检监察内部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当前党务、政务环境的变化,科学设置职能机构,市州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科室不要强调上下对口,但要分工明确,在重点工作上安排足够的力量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用体制要在实践中完善,要严格选拔。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和群众中要具有导向作用和表率作用。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配备,坚持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原则,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适宜在纪检战线工作的要进行调整。
第四,完善法纪,构建反腐倡廉法规保障机制。遏制腐败的前提条件是以法控权,依法行政,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一是修缮条规。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时报党纪政纪条规,这对规范党政干部的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这些制度中,重复雷同、操作性不强、缺乏法律支撑、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党纪政纪条规,对过时的要废除,对有缺陷的要修缮,以新形势下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尽快制订新的规范化要求。尤其是对条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要及时明了。
二是加强立法。如果不完善立法、严肃执法,强化监督,要根治腐败是不可能。应把一些比较成熟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的制度上升为廉政法规,要结合生大改革措施和新的行政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实施,制定相应的法规。
三是完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现行党内监督制度归纳为十个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党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中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目前进行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这些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细化、硬化和量化,不断完善。
第五,理顺关系,改革现行的监督体制。要克服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必须探索新的监督管理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这更加凸现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体制性矛盾。为此,应该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确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管理为主,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必须完善纪委全会议事制度建立全委会例会制度,经常检查党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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